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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电子竞技俱乐部与选手间合同的法律关系

2016-02-01朱建明陈奕安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劳动法电子竞技合同法

朱建明 陈奕安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00



简论电子竞技俱乐部与选手间合同的法律关系

朱建明陈奕安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自2003年电子竞技成为中国第99个体育项目之后,体育产业不断发展壮大。除了职业体育劳动领域的特殊性外,电子竞技作为一种新兴领域,更是面临着巨大的法律与道德的挑战。选手的保障问题,俱乐部的管理规范问题层出不穷。从有利于体育产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应当专门规制体育领域中的劳动关系问题。

电子竞技;职业运动员;劳动关系;雇佣关系

一、电竞选手与俱乐部间法律关系定位的争议

(一)现实问题

为顺应时代,大量的俱乐部作为单独的或者为母公司旗下的子公司,在资本市场上被设立起来。尤其是一些小型俱乐部,为了削减成本,与选手之间经常订立“没有工资,包吃包住,高强度12小时训练,奖金上交俱乐部所有”等合同条款。如果此合同被定性为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合同都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目前学界对于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的关系问题,有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其区分在于一个受劳动法规制,而劳务关系受合同法规制。本文就劳动关系说进行阐述,并对目前劳务关系的几大论点进行驳斥。

(二)传统体育项目的劳动关系说

1.国内立法承认劳动关系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文体、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法条中,尽管没有直接承认俱乐部与选手的劳动关系,但是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该法条出现在《劳动法》之内,且援引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也是广义上的“劳动法”,认为其为劳动关系,是具有法律依据的。

2.国外立法多以劳动法调整。日本法院在“职业棒球集体谈判罢工案”中,明确了职业运动员是劳动者。美国《联邦劳工关系法》中,尽管认为职业体育联盟与运动员间是雇佣关系,但是《联邦劳工关系法》是职业运动员保护自身权利的法律武器,属于典型的劳动法范畴。美国立法中,常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同一种关系,是美国学者对与两者之间划分的失误,且集体谈判制度本身就是劳动法的产物。在2004年中美体育法国际研讨会上,学者也指出“运动者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从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

欧盟著名的博斯曼案件中,欧盟法院认为“俱乐部在与球员合同到期后要求转会费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罗马条约》第48条规定的‘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权利’”,证明了运动员属于劳动者范畴。

(三)劳动关系说理由之阐述

1.俱乐部的劳动法地位。俱乐部在广义上有两种认定。第一种是传统体育项目中的,选手们的集合形式。第二种是一些兴趣相同的人在一起组成的一个小型团体。电竞行业中的俱乐部,这两种含义都有其存在的形式。无论如何,最早的电竞组织形式必然是一支队伍,如果选手以队伍的名义出去比赛,奖金在内部划分,那么这就是社会团体;而如果这支队伍被其他公司收购,成为子公司,或者是冠名公司下的一个部门,那么此队伍出去比赛,就是以母公司或者冠名公司为名,且奖金不在内部消化,而是与上级公司有内部协议约束,这种形式就应当是企业。所以,无论哪种解释方式,哪种俱乐部的组织形式,都可以成为劳动法的用工主体,其主体资格是适格的。

2.选手的主体适格问题。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劳动合同法,最低规定的年龄都是十六周岁。在合同法中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成年人以及靠自己能力生活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劳动合同法第15条也规定了未成年工的最低年龄为十六周岁。那么,无论是合同法还是劳动法的主体适格范围是一样的,选手在两个法律关系中都可以存在。

3.电竞选手对俱乐部具有从属性。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典型特征。电竞选手对于俱乐部,与其他劳动者并没有什么区别,从属性依旧很强。这种从属性不仅仅体现在工作过程中,还体现对用人单位日常管理制度的遵守上。职业运动员必须遵守俱乐部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服从俱乐部的安排,否则要受到相关的处罚。

二、结论与建议

(一)完善我国体育模式

目前各个协会在职业体育领域内既代表政府,又代表了资方,既行使着政府对于职业体育的监督权,又行使着职业体育联盟的管理经营权,身份上的双重性室政府组织无法实现中立的角色,严重违反了职业体育的三方机制原则,唯有让我国政府组织从职业体育的经济市场里脱离出来,从参与者转变为监督者,才能使整个市场健康。

(二)完善集体谈判制度的相关立法

为了维护俱乐部之间实力的相近,职业体育的良性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律可以借鉴美国经验对于集体谈判的内容给予适当的豁免,从而保证职业体育联赛的公平。

(三)建立职业运动员工会机制

我国职业领域内应当建立相应的职业运动会工会组织,代表职业运动员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考虑到国情不同,应当以产业工会的形式建立一个全国性的“职业体育产业运动员联合工会”。

[1]彭燕.浅议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J].现代商业,2011(12).

[2]常宇通.浅析企业合同法律风险管理[J].才智,2010(02).

F279.26

A

2095-4379-(2016)27-0218-01

朱建明(1988-),男,上海人,博士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体育部,讲师,研究方向:学校体育与体育产业;陈奕安(1995-),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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