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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法律问题探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肇事罪交通肇事肇事

李 豪

南昌陆军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法律问题探究

李豪

南昌陆军学院,江西南昌330100

在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私家车的数量也在迅速的增长,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层出不穷,给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的法律责任,成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的必要手段。本文通过简要分析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指出完善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期能够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交通肇事;逃逸;酒后驾车肇事;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不仅会损害人身财产安全,而且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尤其是恶性交通事故。近年来,各种灾难频繁出现,使得人们追求平安稳定的欲望越来越强烈,在无力抗争的自然灾害面前,尽量避免和减少人为灾害,成为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向[1]。作为一种可预防、可控制、可预见的一种人为行为,交通事故的综合治理,逐渐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成为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必要途径。

一、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

(一)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犯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自然人,而受害人往往是行人,许多人都会认为只有机动车驾驶人员才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而行人则与交通肇事罪无关,但是,有关法律法规却指出行人也可能会触犯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主要包括公路、铁路、航空、水路、管道运输等形式,而交通肇事罪主要是针对道路交通运输中机动车所构成的交通事故。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要目的是逃避抢救义务和责任追究,属于直接故意行为,当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发生时,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合理进行处理,以恢复道路的畅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利,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酒后驾车肇事

近年来,在经济增长速度越来越快的情况下,全国驾驶员、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造成的违法犯罪情况也日益增加,给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的危害[2]。根据后果的不同,酒后驾车肇事行为需要承担不同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是,由于酒后驾车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太健全,使得酒后驾车行为层出不穷,因此,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交通违法行为,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成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方式。

二、完善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完善交通肇事逃逸方面的法律法规

交通肇事逃逸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的问题,属于一种有意识的故意行为,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严厉制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以降低交通事故的危害,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肇事罪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量刑惩罚,而交通肇事逃逸,并且致人死亡的则应该设立一个独立的罪名,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在具体的交通事故中,根据实际的情况,采用合适的法律法规,追究交通肇事者的责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酒后驾车的法律认定标准

酒后驾车行为不仅给驾驶员自身造成极大的危害,而且会严重影响到行人的生命安全,因此,有关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酒后驾车的法律认定标准,约束驾驶人员的行为,以避免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3]。在实际情况中,有关部门应该严格制定酒后驾车的起点标准和处罚标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法的制约功能,有效遏制酒后驾车犯罪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以促进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

(三)采用刑法治理酒后驾车行为

一般而言,酒后驾车行为可以采用相应的行政法予以制裁,但是,对于醉酒驾车行为而言,运用刑法进行制裁,才能有效的遏制其发生[4]。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醉驾案件已经成为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通病,因此,吸收和借鉴不同国家的立法经验,提高工作效率,成为解决醉驾的有效方式。在具体的情况中,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据依法量刑、合法惩处的原则,严厉打击触犯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的行为,以解决酒后驾车问题。

三、总结

总而言之,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行为,不仅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行为,而且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正确处理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问题,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1]谢锋.关于交通肇事逃逸和酒后驾车肇事法律问题的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2]王琳.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5.

[3]吴建新.“酒后驾车”之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经济(下旬),2010,03:64-65.

[4]王洋.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1.

D924.3

A

2095-4379-(2016)27-0203-01

李豪(1993-),男,贵州惠水人,南昌陆军学院,研究方向:军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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