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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驱动创新体系法律制度研究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驱动阶段法律

彭 雪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 沈阳 110870



市场驱动创新体系法律制度研究

彭雪

沈阳工业大学,辽宁沈阳110870

从改革开放至今,政府和市场一直是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两大支柱,也是驱动创新体系发展的两大动力,我国从政府主导,到政府与市场相结合,再到政府监督市场驱动不断发展,市场对创新体系的驱动作用在不断凸显和发展。

市场驱动;创新体系;法律政策

我国经济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发展,我国创新体系主要依靠政府与市场两个方面驱动,市场对创新体系的驱动作用在不断凸显。本文通过研究创新体系的发展阶段,进而研究促进市场驱动产生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律,希望对市场驱动创新体系的发展提供资料助力。

一、市场驱动创新体系概论

(一)创新体系含义

创新体系由创新主体、创新资源、创新基础设施、外部互动和创新环境组成,是以政府主导、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各创新主体联系和互动的社会系统。

创新体系的发展主要靠政府驱动与市场驱动。

(二)市场驱动含义

市场驱动,市场带动工业,行使产业集群的想法,使市场有特点,经过专业市场培养,在国内和国际吸入广泛的生产要素和资源,重点是吸引大量的中小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空间集聚,构成专业市场为后盾,企业分工、产业特色、品牌辐射力强的产业集群,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市场驱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集聚效应为核心。

二、市场驱动创新体系发展

市场驱动从无到有,从崭露头角到日趋重要,伴随着创新体系在不断发展。

首先,市场驱动为创新体系的成果提供实现的平台。创新的需求来自于市场拉动,市场需求亦然是查验创新可否成功的标准。

其次,市场驱动为创新体系提供动力机制。一是创新成功的巨大优势激励企业投入巨资进行研究开发和创新成果的商业化活动,从而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动力机制。二是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为了竞争中获取上风只能想办法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并将其产品化、市场化,竞争的压力自身亦为企业创新提供了动力。

再次,市场驱动对创新体系具有调节作用。它以消费者的需要为基点,是“看不见的手”,包含着市场交易规则和运行机制,对创新拥有自发的调节作用。

最后,市场驱动为创新活动的确定性提供保障。创新以技术的研发为条件,自身拥有较高的探寻性质,市场则具有本身的内在规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削减创新行为的不确定,保障创新体系发展。

三、市场驱动创新体系的政策、法律现状

创新体系的发展有四个阶段,主要靠政府驱动与市场驱动发展,在发展过程中,能够看出市场驱动正在逐步形成,并且作用越来越突出。我通过创新体系的四个发展阶段来论述市场驱动的产生与发展。

(一)形成阶段(1949—1977年)

本阶段特点是创立各种科研机构,制订科技发展计划,逐渐形成我国创新体系。本期的科技计划主要有“12年科技发展规划”等。在这个时候,国家创新主要是“政府主导”,政府是资源的主体,资源是严格按照计划配置。

此阶段,创新体系主要靠政府驱动,市场驱动还没有出现。

(二)发展阶段(1978—1995年)

本阶段体现是探寻创新体系的发展模式与创新政策,出台了许多改革政策、措施。这期间,创新是计划主导模式,即创设科技计划,在科技计划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国家前后出台了一系列的计划如火炬计划等。同时,中国也兴办了许多科技园区。

1979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主要以计划调节,并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功能。这是我国在经济政策上首次明确提出要将计划与市场结合起来。

1992年邓小平的南巡谈话中讨论了计划经济即政府驱动与市场驱动的关系,提出计划与市场全是经济手段。

1994年提出《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意见》,1995年从具体实践上把国有企业变革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培育相互协调起来,尔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有系统、有重点地整体推进的时期。

除上述政策,在这阶段我国出台了许多利于市场驱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推动科研与生产联合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等。此阶段市场驱动尚处于萌芽阶段,对企业的调节作用不断增强。

(三)国家技术创新系统阶段(1995—1998年)

在此期间,突出了企业的创新模式,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立市场经济目标,从企业、企业制度和产权制度改革,加强企业创新功能,政府制订重大科技计划逐渐由科技和经济主管部门联合制定,涌现了新的参加者,如国家工程中心等,加速了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市场化。1997年确定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并且中央提出,力图到20世纪末,多数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00年,基本达成了此目标。

此阶段市场驱动技术创新从崭露头角到日趋重要,政策与立法着重于保障、促进市场驱动的发展。

(四)国家创新系统阶段(1998年至今)

1997年《迎接知识经济时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提出,面向新知识经济时代,创新体系具体包含知识的创新系统、知识的传播系统、技术的创新系统与知识的应用系统。

2001年我国参加了世贸组织,给政府与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加速了改革与开放,标志着我国的对外开放迈入了一个新阶段。

2012年"十八大”强调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此战略包含各个方面,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加速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

201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企业主体、市场导向、产学研结合等制度再度深化。

此阶段,市场驱动的重要作用已经凸显,法律与政策着重于立法监督市场驱动运行出现的问题。

四、结论

从市场驱动的法律政策可以看出,随着市场驱动的作用不断凸显,保障与促进市场驱动发展的法律也在不断被提出与实施,从允许市场驱动的政策,到促进其发展的法律制度,再到立法监督,市场驱动的立法不断完善,但是法律的实际执行尚存在不足,我国应在不断完善市场驱动立法的同时,加强执法,以此保障市场驱动对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作用。

[1]朱谢群.创新性智力成果与知识产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曾素梅.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J].赤峰学院学报,2015(5).

[3]陈立等. 中国国家战略问题报告[J].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F0

A

2095-4379-(2016)27-0199-02

彭雪,女,沈阳工业大学,2014级知识产权法专业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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