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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客观归责理论的理论定位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衢州因果关系要件

郑 珂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 衢州 324000



论客观归责理论的理论定位

郑珂

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浙江衢州324000

客观归责理论在客观阶层排除构成要件,将一些过去认为是故意有无问题正确处理,并非故意理论;客观归责理论是规范判断,而非事实判断,并非因果关系理论。在体系性位置上,客观归责理论为构成要件阶层中第二个层面。

客观归责理论;构成要件论

理论是用来解决问题的,在早期,客观归责理论需要说明的是,它到底是用来解决什么问题的,客观归责理论并非故意理论或因果关系理论,它的价值在规范论的贯彻,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区分。

一、故意问题与客观归责

在20世纪30年代以前,于德国因果理论流行时期,催生客观归责理论的,是发生在因果理论中的问题,其一为某甲雨夜劝某乙外出,致某乙遭遇雷电劈死的例子,其二为某甲杀害某乙致伤,送医院后遇医院失火被大火吞噬的例子。

对于上述故意理论讨论的问题,客观归责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完全是构成要件的问题。亦即该问的是一切纯属意外,还是出于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应受客观归责,而不是问结果是否是行为人所造成。在例一中,并不具有构成要件,因为,外出遇上雷击的统计几率极低,因此雨夜劝说外出的行为不可能引起死刑法所关注的死亡的危险,该行为并未制造风险,死亡结果并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例一中并不具有构成要件的结果。在例二中,因果流程不一致,不是行为人对因果流程认知的错误,而是行为人认识的结果并未经由因果流程实现,并不具有可归责的构成要件的结果。

二、因果理论与归责理论

因果理论解决的是自然意义上的事物间的因果联系,主要是条件说,此外学术史上还有个别化理论和重要性理论,这两种理论现在已毫无地位,如今在刑法上已毫不重要,而假定的因果关系,择一的竞合,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等为条件说的补充性解决方案①,根据条件说的逻辑关系,针对条件说的缺陷提出的补充性理论。相当性说是后来发展起来的理论。

第一,条件理论与客观归责理论。条件说认为,一切行为在自然上可以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者,都是结果的原因,一切行为和结果间只要存在必然条件关系的,就有因果关系,在责任判断时,就是判断的对象。基本公式是“无A即无B”。按这一公式,寻求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非常方便,但显然也失之过大,同时也过于扩大了责任的范围。当然条件说的优点在依其思维方式,可以简易明确地结合前后发生事项,以自然的伦理的条件关系判断因果关系是正确的。

条件理论最早由奥地利学者格拉泽(Julius Glaser)提出②,基本模式为造成具体结果所有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每个条件,皆为发生结果原因,有因果关系,反之,若可想象其不存在而结果仍会发生者,则非刑法上之原因,即无因果关系。由于造成结果之所有条件均等价等值,一视同仁,亦可称为等价理论。条件理论是建立在一种去除法的公式上面,刑法上的原因是造成该具体结果所有不可想象其不存在的每个条件,反之,若可想象其不存在而结果仍会发生,则非原因,无因果关系,条件说的基本出发点是一视同仁,亦即所有造成结果的条件都是等价的不需区别造成结果的原因是原因还是近因,亦或是意外事件。

客观归责理论产生的理由是为了限制条件理论造成的广泛的归责效应,就限制因果关系范围而言客观归责是依附条件理论的,即在条件理论确定范围内,判断客观归责的对象,不需要客观归责来限制条件理论。事实上条件理论和客观解决的是不同的问题,其一,条件理论解决的是自然的,伦理的联系问题,客观归责理论解决的是构成要件的问题,其二,条件理论是古典犯罪论体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而客观罪责理论是目的理性理论的内容,是目的理性理论五个阶层中构成要件阶层,提出构成要件实质判断标准的理论。

从因果理论的角度看,若将对于客观构成要件之归责区分为,作为客观归责事实基础的因果关系论和对于构成要件之其他归责,前者是关于条件关系之议题,后者则属于曾经相当因果关系内容之危险与其实现之议题。③可见,因果关系问题和归责问题是分离的,因果关系问题,采条件说立场是正确的,于归责问题上,则认为刑法所重视的,就是客观上有归责可能之结果,有归责可能之情形,仅限于行为惹起不被法所允许的危险,并且因此而实现该当构成要件之结果。

进一步说,因果与归责在本质上涉及方法一元论与方法二元论的立场。因果关系是对两个在时间上先后发生的事情的关系的判断,而在制造法禁止的危险与实现法禁止的危险之间的判断,虽然也可称为因果的判断,但这种关系实际是归责关系的判断,没有独立判断因果关系的必要,仅是判断的一个条件。在两个事件之间做判断,判断对象是两个事件之间的关联关系。以某甲挥刀某乙,某乙倒地身亡为例,在某甲挥刀与某乙死亡之间的关系是可被归责的关系,因为法禁止人无故挥刀杀害他人,而非该事实自动成为可责难的事实。亦即,归责不是直接来自一个自然事实,而是来自一个可评价的观点,此即方法二元论。可见,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提供归责的对象,因果关系是自然关系,而归责关联是评价关联。

第二,相当理论与客观归责理论。相当说认为,在引起结果的所有原因中,只有具有相当性的才是引起结果的行为,相当性判断,依据人类全体经验所获的智识。在德国直到上世纪初,条件理论和相当理论都还是被看做是因果关系理论下的问题与争论,至上世纪30年代起,主流学说对相当理论的看法有所变化。相当说依经验法则判断相关关系的原则是一种解释原则④,亦即,其不在说明某一事件成为另一事件的原因,而是解决哪些事件是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能够向行为人归属的。

因果判断是事实判断,相当性判断是价值判断。如罗克辛说,某种意义上现在相当说已被包含在归责论中。相当原则已经融入在客观归责论的各个领域,例如判断制造风险的原则,包含了相当理论和客观目的性的原则。⑤实际上,客观归责论以条件说判断的范围为前提,接纳了相当性理论,从实质角度进行判断,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性说也是一种客观归责,只是其并不在目的理性体系犯罪论之内。

尽管从某种意义上说相当理论也解决了归责问题,但是与客观归责理论仍是有区别的,在于相当因果关系论仍然将原因、结果及其两者间的关系分开考虑,其逻辑思路是,第一是否属于构成要件的行为,第二是否都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第三行为与结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这一逻辑思路中,因果关系的思考是在原因与结果之外进行的,但客观归责理论则认为,应当从归因进入到归责的层面,归责不仅是对原因与结果间关系的考察,并且包含着对行为是否具有危险性以及结果是否能够为原因所包含的实质审查,较之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是具有更多价值的刑法理论,也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客观归责理论实际是实质构成要件论。

在体系性位置上,现在的客观归责理论退缩至构成要件阶层的第二个层次,实际作用为构成要件排除性规则。

[注释]

①[台]林钰雄.新刑法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9.

②[台]许玉秀.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客观归责理论是什么?[J].刑事法杂志,1994.

③[台]许玉秀.检验客观归责的理论基础——客观归责理论是什么?[J].刑事法杂志,1994.

④[德]罗克辛.德国刑法总论(第1卷)[M].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44.

⑤周光权.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J].江海学刊,2005(3).

D914

A

2095-4379-(2016)27-0179-02

郑珂(1991-),男,汉族,浙江衢州人,硕士研究生,衢州职业技术学院社会科学部,助教,研究方向:中国刑法与比较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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