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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安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期限

孙 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102



浅议公安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孙健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102

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使用频率较高的强制措施之一,其严厉程度较高。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的适用作了较为明确的界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适用出现随意适用,超期适用的情况。为了规范行使刑事拘留,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加强对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势在必行。

刑事拘留;检察监督

一、刑事拘留的基本内涵和特征

(一)刑事拘留的内涵

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严厉程度仅次于逮捕,在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的当下,公安机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的频率非常高。根据通说,刑事拘留是指刑事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决定、执行机关,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期限等内容,除了检察院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可用对嫌疑人决定刑事拘留,其他案件的拘留决定权大都在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拘留应当在“紧急情况”下,对“重大嫌疑人员”或者“现行犯”适用,这表明这项严厉的强制措施的使用应当十分审慎。

(二)刑事拘留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主体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适用机关的特定性。依据我国法律,只有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能够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除此以外其他机关无决定刑事拘留的权力,刑事拘留的执行则由公安机关负责。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掌握着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这两部门有权决定刑事拘留能够及时固定证据,保障案件侦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由于自由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对限制或者剥夺自由权的机关进行具体限定能够从源头上防止此项权力的滥用,保障基本人权。

2.条件对象的特定性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决定主体时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我国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主要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同时还需具备法定的紧急情形。这表明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和对象具备严格的前提,并不是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应当被刑事拘留,还应当考虑其所犯罪行及社会危险性程度。

3.羁押期限的临时性

刑事拘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毁灭证据等,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有着较短的期限,伴随着诉讼活动的深入,作为临时性措施的刑事拘留措施会发生变更。实践中正常情况下,在刑事拘留到期后,如果不符合逮捕条件未被批捕,则可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

二、刑事拘留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频率常态化

现阶段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人往往往忽视刑事拘留适用条件的紧迫性,每当一个犯罪嫌疑人到案,只要其行为构成犯罪,即使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往往也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刑事拘留逐渐成为一种保障侦查的手段,“够罪就拘”、“以拘代侦”的现象较为普遍。

(二)拘留期限延长普遍化

刑事拘留是一种短暂性临时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的期限一般是三日,如果案情复杂,经过批准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可以依法延长至三十日。但是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拘留后在三日内提请逮捕的案件几乎没有,最普遍的拘留期限是七天。对于延长拘留期限的理由,大部分都是“因案情复杂”。同时,侦查人员对于“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的理解也存在着扩张性倾向。例如,将外地户籍人员作案认定为“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理解为两次以上的作案等,这样很容易使得拘留期限被任意延长至三十日。

(三)拘留措施变更随意化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经进一步审查发现,如果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向同一级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实践中由于部分侦查人员对逮捕条件的认识不同,会出现一定的偏差,导致应当报请逮捕的案件而未报捕。同时,由于个别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受人情等因素的影响,对于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到期后应当报捕但却没有报捕,随意将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三、构建对公安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的职能。受职权主义的影响,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封闭

性较强,外部监督力量薄弱,因此加强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检察监督是侦查活动监督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建立刑事拘留备案制度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只有等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才能够对刑事拘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这种对案卷材料的书面审查仅是从形式上加强了对刑事拘留的监督,并不能够从实质上防止滥用拘留权的现象发生。为了充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更好的对刑事案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将其在一定期限内立案侦查的案件,特别是涉及到刑事拘留的案件材料报送到检察机关审查备案。对于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公安机关没有报请逮捕自行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重点核查行为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同时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将此类案件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二)强化对重大复杂案件拘留期限的审查

刑事拘留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涉案人员、案件难易情况,是否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认定。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延长拘留期限作了规定,但是过于原则,在实践操作中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任意延长羁押期限的问题时常发生。对于这一情形,有必要将检察监督纳入到拘留期限延长的司法程序中,以保障拘留权的合法行使。根据法律规定,逮捕后,为了进一步侦查,公安机关如果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应当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捕后报请延长羁押期限的做法,对于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案件,应当及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对于这些案件,检察机关也可以提前介入指导侦查。

(三)加强对违法刑事拘留的责任追究

当前,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主要通过口头纠违、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三种方式。公安机关在收到这些纠正违法文书后,根据自身情况加以整改并将整改措施反馈给检察机关。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公安机关的有些违法侦查行为是不可逆的,例如违法延长拘留期限,即使对此违法行为下达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超期拘留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因此,有必要加强公安违法刑事拘留的责任追究,对违法办案人员进行追责,这样才能防止拘留权的滥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并存。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加快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人权保障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刑事诉讼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更应该注重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这一权利受到宪法、刑事诉讼法的保护,刑事拘留作为限制自由权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更加应严格依法适用、审慎适用,同时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刑事拘留的监督,防止错拘、滥拘现象的发生。

[1]李娜.论我国刑事拘留中监督机制的构建及完善[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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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洪宇.借鉴与反思:法国刑事拘留改革对中国之启示[J].比较法研究,2012(3).

D925.2

A

2095-4379-(2016)27-0172-02

孙健,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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