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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的有限豁免
——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起

2016-02-01王樱璇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立场公约财产

王樱璇

慈溪市司法局,宁波 慈溪 315300



论国家及其财产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的有限豁免
——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谈起

王樱璇

慈溪市司法局,宁波慈溪315300

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为国家豁免,在一国领土内,对他国行为及其财产基于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立场免于适用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及执行权。理论界对该问题一般主流支持绝对豁免论和限制豁免论。通过的《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融入了限制豁免论思想,我国签署了该公约,更加明确支持限制豁免主义的立场。

管辖豁免;绝对豁免论;限制豁免论;《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一、绪论

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作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从20世纪中后期一大批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建立后开始的。就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学术界逐渐形成从“绝对豁免理论”向“限制豁免论”的发展趋势。200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成为目前世界上关于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问题最全面最系统的一个国际法律文件,成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一个新的里程碑。我国目前已签署了该《公约》,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对该公约的深入探讨更加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一般理论

(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成为当代国际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①所谓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简称为国家豁免,在一国领土内,对他国行为及其财产基于平等的主权国家的立场免于适用本国的司法管辖权及执行权。一般而言,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主要可以包括执行豁免和司法管辖豁免,及非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受理以该国的财产或其行为作为诉讼标的的案件,也不得对该国财产采取查封,强制扣押,强制执行等强制措施。②

(二)绝对豁免论与限制豁免论

绝对豁免论,即对处于任何情况之下的一国的行为和其财产,不追其行为性质,财产所处等该国一律对其本身和财产都享有豁免权,除非该国自愿明示或默示地放弃豁免,是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最初理论见解。绝对豁免论认为国家在直接被诉和涉及国家的间接诉讼中都享有豁免权。限制豁免论,即将国家的活动作出具体的划分,否定绝对豁免论中国家行为和财产的一概豁免,一般的可划分为非主权行为和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私法行为或事务权行为和统治权行为)。该理论指出只针对一国的国家主权行为在他国当然的享有豁免,将其他非主权行为作为例外而不享有豁免。事实上,《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公约》在持不同立场的国家间的平衡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其基调也是倾向限制豁免的。③

三、关于《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公约》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理论一个新的里程碑,其将豁免原则从习惯国际法带入到成文国际法,采用条约的形式使“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内涵得到明确,使各国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有更明确更系统更规范的标准和依据。

《公约》对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总体上仍然保持了国际豁免的一般原则,《公约》第五条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本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但同时《公约》还引入了限制豁免论的理论思想,规定了若干管辖和执行豁免的例外情况。就执行豁免而言,根据《公约》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国家执行豁免的放弃只能采取明示放弃的方式,而否定了默示放弃的效力。就管辖豁免而言,根据《公约》第七条的规定,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可通过明示方式提出,但同时,《公约》还进一步确定了默示放弃的法律效力。根据《公约》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如该国本身提起该诉讼或介入该诉讼或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或反诉,则该国不得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援引管辖豁免。”此外,在《公约》中作为客观例外的管辖豁免情况明确的列举作为其第三部分内容,分别包括雇用合同,商业交易,财产的所有、占有和使用,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参加公司或其他集体机构,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国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等例外情况,但除商业交易以外的其他情况,如相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的,则被告国仍然可以主张其管辖豁免权。“商业交易”的定义和判断商业交易的标准的认定在各国实践和国内立法存在很大的分歧,公约所采用的是折衷的观点,并对国有企业或国家所设其他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有能力的实体的起诉不牵连其所属国,该国享有的管辖豁免不受影响。

四、中国立场的转变和面临的新挑战

回顾中国历史发展背景,再加之受前苏联国际法理论的深刻影响,我国很长时间内一直坚持绝对豁免论,著名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就很好的表明了我国的立场和态度。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全球贸易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速,我国在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上的立场和态度发生了一定微妙的改变,在支持绝对豁免的理论上作出了缓和,限制豁免主义的发展趋势已经较为显然,但应当看到我国国内目前尚没有一部专门系统的立法体系来规范调整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5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但只根据该法来实施《公约》是完全不够的。且目前我国也欠缺规定《公约》国内效力的法律制度,我国在较少的法律条文中严格限制条约的直接适用性,也对一部分条约作了转化为国内法的间接适用的规定,从我国的立法来看,对于条约的国内效力问题兼取了“一元论”和“二元论”,但更趋向于“二元论”。

五、结论

立足中国,在正视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上限制豁免论的主流发展趋势,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充分关注《公约》进展,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应对该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态势。第一,我国应当对《公约》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准确的理解公约的精神和实质,对条约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有深刻的把握,公约有可能带来的各方影响和实际效用要心中有数;第二,要积极学习和吸收国外立法和相关国际立法的先进之处,制定出一部系统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法》,还可以在其中规定《公约》的国内效力问题,一方面可以将《公约》的规则转换为国内法或直接在缔约国之间相互使用,另一方可以对非缔约国沿用对等原则;第三,要培养和锻炼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国际司法实践能力的法官和诉讼律师,提高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积极应对涉及我国国家及其财产与外国自然人、法人引发的纠纷,公正判案,尽可能保障我国国家及私人的最大利益。

[注释]

①杜新丽主编.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25.

②柯新华.从绝对豁免转向限制豁免之原因分析[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

③龚刃韧.国家豁免问题的比较研究——当代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共同课题[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411.

D99

A

2095-4379-(2016)27-0170-02

王樱璇(1985-),汉族,浙江宁波人,本科,慈溪市司法局,科员,研究方向:国家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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