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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法律援助的作用分析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手段民众

王 珩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法律援助的作用分析

王珩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良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内容,可以不断提升社会民主法制的程度,进而提升公众安全感和生活质量。在我国现阶段,社会治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制造了一定的阻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一项任务繁重的系统工程,多种方法和手段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社会治安状况,保障民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援助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能够从法律的视角促进社会治安工作的开展,是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举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援助;作用

社会治安的情况直接影响着社会公众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安全性,并在极大程度上关系着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问题。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因此,首先应当正确认识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并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力度,从而预防和打击社会违法犯罪的行为,有效维持社会的治安秩序[1]。本文从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运用法制手段的现实意义出发,明确了法律援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角色,并分析了法律援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

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运用法制手段

近年来,我国社会治安状况有所改善,按在一些地区仍出现反复的违法犯罪问题。通常来说,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社会各阶层存在的消极因素,为更好地改善社会治安状况,各级党委和各地政府部门需要加紧谢天工作,统一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内容,动员全社会民众,通过多种手段和方法,共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各级政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实践和方法探索中逐渐认识到法制手段的有效性和必要性,通过对法律武器的运用,首先结合社会形势,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准则,充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涵盖防范、打击、教育、管理、改造等各个方面。同时,注重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政策理念相结合,通过向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以及法律应用手段,提升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和运用法律武器的能力,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发挥好法制手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和影响[2]。

二、法律援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角色

法律援助是一种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政府通过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或组织,指派法律救助人员为面临经济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案件的人群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因此,法律援助也是法律保障制度的内容。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服务的公益事业,是我国在实践依法治国政策的有效手段,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经济、自然、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仍然有一部分的人群处于社会不利的地位,许多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因此,应当充分发挥法律制度中法律援助的作用,从弱势群体的根本需求出发,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并完善落实法律援助的任务,为那些缺乏经济能力或有效手段的人群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利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他们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有效的法律援助手段能够良好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援助的方式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保障社会各个阶层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整体的公平环境。

在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时,应当意识到,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建立不仅包含着各级司法机关的执法内容和方式上,还应当重视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升,通过法律援助的服务,引导公民利用法律规范自身和他人的行为方式,并通过法律武器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共同促进社会和谐环境的建立。

三、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法律援助的工作内容

在实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法律援助将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社会不稳定的问题。

(一)劳资劳务纠纷

劳资劳务纠纷是常见的劳动纠纷问题,通常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者企业主故意拖欠工资,导致工人拿不到薪酬或者被任意辞退等引发的问题。再加上,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措施带来的下岗员工增多的现象,极有可能发生集会、游行的事件,进而导致各种治安问题[3]。

(二)征地拆迁和房产纠纷

征地拆迁和房产纠纷产生的问题一方面表现在城市拆迁但尚未及时到位、回迁日期无法保证、迁入地点环境不良等引发拆迁户与拆迁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导致群众与当地政府之间产生冲突,影响社会和谐环境。

(三)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力度

社会保障工作力度的不足也容易产生社会治安问题,例如,一些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迟发,下岗工人的补贴发放工作也没有落实,医疗、教育等社会补助工作仍需要不断加强。

(四)杜绝机关官僚作风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级政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均有所提升,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政府忽略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诉求,甚至“官官相护”,或者各个部门之间推卸责任,面对群众的根本需求敷衍解决。

四、法律援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的作用

我国在1996年建立了法律援助机制,并在不断地实践中得到完善和发展,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司法环境建立等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实际的法律援助服务中,通过各种法律手段的有机结合,不断提升着社会民生水平和质量,并体现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战略,有效维护着社会的安定有序[4]。

(一)法律援助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理社会治安突发事件

完善的法律援助机制能在极大程度上有利于社会治安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促进社会法治环境的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各个阶层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往往复杂多样,单纯依靠说服和教育是难以有效解决问题的,在许多情况下,需要采取恰当的法律手段,根据民众的切实诉求,开展法律援助的服务工作。在实际的法律援助中,在突发事件产生之前就可以通过适当的方式适当疏导群众的心理情绪,切实解决群众迫切的各项需求,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的作用,在恶性事件发生之前将其遏制在萌芽时期。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也能获得群众更多的信任感,有效拓宽政府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思路和途径,加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和谐。

(二)法律援助建立起群众与执法部门沟通的桥梁

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协调努力,社会的公平正义环境也需要各个利益群体妥善处理自身的矛盾和冲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准则严格规范自身和他人的行为方式,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条例和法律援助服务都具有一定的政府意志,群众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心情迫切难以理解政府执法部门的执法方式,并因此引发各种误解,甚至酿成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援助手段的实施能够从群众的角度出发,通过对群众自身实际情况的了解,制定出合理有效的解决措施,在极大程度上调动社会各个阶层和社会各行各业的法律参与积极性,并通过有效结合教育、咨询、协商、调解等措施,加快解决群众矛盾和问题,连接起群众和执法部门之间沟通的桥梁。

(三)法律援助能够提升民众的法制素养

法律援助在解决群众切身需求的同时,还可以发挥一定的普法作用。对于一些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和意图或正在进行不正当获利行为的人来说,法律援助的有效实行能够对其产生一定程度的震慑作用,使其领悟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法律后果,通过这种方式减少威胁社会综合治安的不利因素。与此同时,只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法律援助措施的实施,还可以通过法律科普的形式让一些不具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民众得以学习和理解法律的精神,引导群众利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犯。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层中,对于社会底层民众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不但意味着可以通过维护其法律权力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还能够在更高层面上培养社会底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其在法律援助的帮助下,深刻领悟法律规定的行为标准,从而产生遵守法律、敬畏法律的意识,这不但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中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也在极大程度上降低普法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本和负担,有效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质量和效率。在进行群众各种矛盾解决的过程中,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获得一定水平的法律知识及其应用手段,进而培养和提升群众的法治素养,促使群众主动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改变民众的传统理念

受到历史因素和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许多群众倾向于认为“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在现实中,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群众为了维护“面子”而不会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相关情况并请求帮助。许多受害人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或者并不愿意将所受到的侵害向执法部门反映,往往会导致案件的进一步恶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开展产生极大程度的不利影响。法律援助的有效推行,能够借助在广大民众中推广和宣传的机会,提升社会民众对于法律援助等法律武器的认识,通过对相关法律常识的学习和运用,改变广大社会民众的传统理念,客观地面对“打官司”,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及时反映案件进展。通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但能够有效培养广大民众的法律意识,还可以在极大程度上提升民众对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观念,从而有助于我国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五、结语

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长期实践和不断努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能在极大程度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运用不但能够有效预防和处理社会突发事件,加强群众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还可以在极大提升广大民众的法律素养,改变民众传统观念。通过合理运用法制手段,发挥法律援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是新时期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有效解决社会民生问题,维护社会治安,并提升民众的法治素养。

[1]曾明生.关于完善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体系的若干思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2:11-12.

[2]贺海仁.法律援助:政府责任与律师义务[J].环球法律评论,2005,06:665-671.

[3]曾明生.关于完善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体系的若干思考[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6,02:11-12.

[4]俞海波.论法律援助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03:45-47.

D631.4;D926

A

2095-4379-(2016)27-0096-02

王珩(1980-),女,甘肃张掖人,硕士,甘肃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治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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