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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审判队伍管理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2016-02-01王宇辰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审判军事法官

王宇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陕西 西安 710086



军事审判队伍管理建设若干问题研究

王宇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陕西西安710086

军事法官作为在军事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律职业者,是国家法律制度的承载与执行主体,也是联系法律制度建设和军事建设之间的纽带。军事审判队伍管理建设,宏观上深刻影响着军事司法的整体公正。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军事法官管理建设路径,不仅有紧迫的现实意义,而且有切实可行的现实基础。包括:改革军事法官任免制度、完善军事法官等级管理制度、严格军事法官的选拔机制、军事法官职业化训练的规范、统一的军事法官的评价体系和军事法官保护的完善体系。

军事;审判队伍;管理建设

军队司法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军队法制建设的进展和成效,影响了国家法治进程的全面推进。新中国成立以来,军队审判干部对军队建设管理工作的革命力量、规范化和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随着新时期军事改革的深化和军队法制建设的发展,现行的军队法官队伍建设管理体制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一方面,军队司法人员配备和承担司法工作不适应。另一方面,军事审判人员管理与职业特点不相符。这不利于发挥军事审判的职能作用,不符合军事审判活动高度专业化的规律,也不利于军事法院法官的成长使用。推进军事司法专业化建设,逐步建立高质量、了解军事法官的法律,不仅是军事司法理论面临的重要课题,而且具有十分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改革军事法官任免制度

从以往军事法官的身份的任免情况来看,除了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副总统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命,军区机关的指挥水平以下的军事法院法官是按照军队干部的任用和拆除权由政治部的赞助,这更体现了军队干部任用方式。这种任免方式对于部队普通军事干部来说毫无疑问是正确的,应当严格遵守。但对于军事法官来说,这种任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军事法官的独立特性。“法官有独立和独立的能力”,“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应该独立于他们的同事和主管。任何上级司法机关或任何高级法官,法官有权干涉宣告式判决的自由。”军事法官的独立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军事法官必须独立。法官除了法律上没有其他老板。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适用于个人领域的及时,据他真诚的他对法律的理解来解释法律。”这表明,军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有自由的行动,必须享受别人的指示和命令,这是不同于一般的政治干部,突出法官的特点;另一方面,军事法官的身份必须独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军事法官的地位在没有我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改变。结合我军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置为文职军事法官,不受服务期限的限制,除非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自由地撤回其职责。

在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考虑军事法官双重职务身份特殊性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军事法官任免制度。军事法官的任免应当严格满足《法官法》的规定要求,在强调军队特殊性的同时,充分考虑军事审判专业的要求,高度重视业务部门的意见。具体设想是:在任命和罢免权上,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军事机关党委联合行使的军事法官有权任命和罢免,而不是一般作为军队政治工作干部,由党委机关任命或罢免;在任命和罢免程序上,军事法官的任命和罢免,由军事法院、军事和政治机关党委讨论决定,由国家权力机关和机关党的适当级别联合下达命令。

二、让制度更完善

目前军事法院内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行政管理的管理,主要体现为军事法官职业责任“职业化”和军事法官的“政治工作”管理体制,在冲突中明显存在的价值取向和规则。众所周知,在过去的军事法庭是政治机关直属的部门,而相应的,军事法官显然是定位为军队政治工作干部的一员,并始终按照军队政治工作干部的成长轨迹的教育管理和。在管理军事法官时,各级政治机关没有充分考虑到军事法官职业的“法律属性”,也没有凸显出军事法官作为“专业人才”与普通政工干部的区别。同时,军事法官职称评定行政化色彩浓重。在评定过程中,各级军事法院没有严格实行法官等级制度,而是一味依靠行政手段,采用职称简单套用行政级别的方式实际操作。

以上漏洞造成军事法官角色定位混乱,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新要求也大相径庭,应当着力予以克服。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方案中“确定重点工作重点”:对军事法院审判改革已经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的行政管理模式,探索建立符合审判规则的、具有司法工作特点的、适应法院审判工作的管理机制。具体包括以下两点:一是逐步淡化军事法官管理模式行政色彩。管理模式作为军事法官专业化建设主体,应当努力遵循司法活动规律。在此基础上,应当逐步改变以层层把关为主要特点的首长负责制等行政工作方式,代之以办案质量终身制及错案追究责任制;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职能作用,彰显军事法官司法专业特性。二是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军事法官等级管理制度。这不仅增强了责任感和荣誉感,也有助于实现军事法官的科学管理。具体思路:根据我国法官法的规定,对国家级司法人员,建立相应的军事审判人员级别,使军事法官管理从一个简单的指挥军官模式,可以对技术层面进行评论,向指挥军官和军事法官并排模式转变;也达到一定程度的军事法官,而不是由军事服务条例“和现役军官服役法”规定的兵役年龄限制,当到一个指定的服务年限可以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司法人员的身份。

三、严格军事法官的遴选机制

从总体上看,我国军事法院法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其中主要原因之一是军事法官遴选机制不够完善。建立军事法官遴选机制,主要是为了规范军事法官的选拔程序和统一的军事法官的选择。科学的军事法官遴选机制是构建军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只有建立一个严格的军事法官职业准入标准,提高职业准入门槛,才能保证获得人才,在一开始就有很高的质量和良好的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军事法官是我国军事司法系统的专业职务,与政治待遇无关,所以在进行遴选时,不应考虑职务高低和贡献大小,所有候选人适用统一准入标准。

在操作层面上,遴选各级军事法官应参考入选人员的学历学位、任职经历、创新能力和身体素质等指标。以此为基础,应着重考虑身为法官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准和掌握的专业知识。其思想是:根据法律的正义和力量特点,可以从新任命的法官与军队干部的司法鉴定;和地方法律学院的毕业生在基层单位和机关有足够的实践经验,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前它可以作为选择对象;同时,吸收外国经验的军事法学研究人员,具有相当的法律学术造诣的部队基层干部的资格和选择有丰富的军事律师经验,而且从当地的法律学校,研究机构,法律学院多选择高品质的综合法律人才。

四、规范军事法官的职业培训

除了解放军军事法院、军地司法部门和部分法律院校视情举办一些中短期培训班外,其他各级军事法院对所属军事法官的培训是自发、零散、不系统的,这凸显了军事法官“专门培训机制”几乎缺失。根据《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对法官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有关规定,要大力加强对军事法官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内部岗位轮换力度,加快外部经验交流频率,真正做到理论和经验的双重提升。

以往,军事法官信息化素质不高,思维方式也较为陈旧,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对信息化相关问题不够重视,对最新司法信息缺乏关注。二是在研究军事审判工作时,注重眼前问题多,关注整体局势少。三是思维方式较为保守封闭,缺乏创新性和开放性,缺乏世界眼光,对外军司法实践长处借鉴不足。新时期,应当着重培养军事法官信息化思维:一是培养军事法官系统化思维。军事法官要把军事审判工作目始终标确定在维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上。二是培养军事法官前瞻性思维。军事法官要从长远和全局角度充分审视其审判行为。三是培养军事法官创新性思维。军事法官要面向世界,努力探索中国军事司法改革新路径。

五、统一军事法官的考核制度

制定科学有效的军事法官考核制度,是准确评价军事法官的首要环节。因此,进一步统一完善适合军事审判管理体制的要求军事法院法官考核制度是加强军事审判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具体设想是:对考试内容应紧密围绕军事法官职业化与要求,从政治素质、专业素质、理论知识、道德素质、独立意识的考核;在考核体系中,建立由军事法院领导、军事法官和军事律师代表共同组成的一个军事法官职业鉴定委员会;在考核方法上,采用笔试考试、书面述职、观摩庭审、查阅卷宗相结合的方式,由考评委员会得出最终考评意见。

六、健全军事法官保障制度

我们应该维护军事司法公正,保障军事法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军队法官在制度中的权利。但是,我国军事法官保障制度并不完善,军中司法激励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这导致许多关系到军事法官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军事法官后顾之忧没有得到完全打消。近年来,部分军事法官从业积极性严重受损,态度不好,也间接影响到军事审判公正。

基于上述问题,要切实健全军事法官保障制度。只有通过对组织、权能、职务、经费等保障制度的完善,明确军事法官的法律地位,增强军事法官的职业自豪感、责任感、荣誉感,才能保证军事法官秉公执法,确保军事司法绝对权威。具体设想是:在职务保障方面,军事法官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级、辞退或处分的权利,定期参加培训的权利,人身安全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及辞职的权利;在物质利益方面,军事法官享有得到与其付出相对应的物质报酬。同时,军中司法激励机制也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改进工作中的激励制度。努力提高法官的使命感。二是改进当事人激励机制。三是改进同事激励机制。要努力激发军事法官工作热情,鼓励同事提高工作标准,促使每名军事法官产生内在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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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66

A

2095-4379-(2016)27-0092-02

王宇辰(1989-),男,汉族,河南许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工程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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