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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钦州市为例

2016-02-01王书庵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钦州市水源地饮用水

王 俊 王书庵

钦州学院,广西 钦州 535011



广西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钦州市为例

王俊王书庵

钦州学院,广西钦州535011

长期以来,饮用水水源保护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饮用水水质能否达标将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广西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情况及水源保护、管理现状的调研,在掌握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探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就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提出相应的对策及立法建议,为更好的完善广西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建言献策。

饮用水;水源;保护;对策

水是我们生存的基础,也是我们从事生产的必备物质条件。尤其是饮用水的水质能否达标,直接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1]然而随着近年来经济的逐步发展,广西各地饮用水的环境也面临着严重威胁。

为了解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的基础信息、污染情况及水源保护和管理现状,笔者深入到钦州市各个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的市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进行访谈,同时到市两区、两县区域内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实地现场调研。在掌握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探讨其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为完善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提出建议。

一、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本情况

(一)钦州市区饮用水水源的基本情况

钦州市市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共5个:2个现用的饮用水源地是钦江、金窝水库;2个备用的水源地是大风江、大马鞍水库-南蛇水库;规划的水源地为茅岭江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共31.77平方公里、二级保护区共221.67平方公里。

(二)浦北县饮用水水源的基本情况

浦北县划定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个,分别为马江平马水源地、龙头水库水源地和官垌石梯江水源地等水源保护区。

(三)灵山县饮用水水源的基本情况

灵山县划定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3个,分别为灵东水库、牛皮鞑水库和大步江等水源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共14.07 km2、二级保护区共166.37km2、准保护区共54.69km2。

二、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钦州市已划定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成效显著。但经调研发现,饮用水水源仍存在明显的环境风险隐患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种植业污染现象严重

经调研发现,钦州市水源保护区内林地面积34258.31公顷,其中速生桉的面积就达到了10589.94公顷。速生桉具有生长快、生产木材多、经济效益好、固碳能力强等诸多优点,[2]使得农民不断加大桉树的种植面积和投入;但速生桉也存在轮伐期短、树种单一、生物多样性不足等缺点,尤其是当地农民采用高密度种植、短周期轮伐、过渡施用化肥农药、滥用除草剂等不科学的种植方式,致使钦州市多个水源保护区出现水土流失,土地肥力退化,水源涵养能力降低,水质变色的情况。同时速生桉落叶等也影响其水源水质和生态环境。

(二)养殖业污染严重

1.网箱养殖造成水质污染。钦州市饮用水水源地多以水库、湖泊的形式分布。经调研发现,在这些划定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沿江区域内,不同程度的存在网箱养殖造成水域污染的现象。主要原因是投放过多的饵料沉积造成的污染及养殖的鱼虾等水产品排泄的粪便。这种网箱养殖,是钦州当地对水源地水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之一。[3]

2.家禽家畜养殖造成的水质污染。在钦州江河沿线分布着大量的养鸭场、养猪场。家畜家禽粪便通常未经任何处理就排入水中,病死家畜家禽往往被丢入江河,对水源保护十分不利。

(三)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排江河导致的污染

钦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共有10个乡镇,仍然有久隆、三隆、那隆等6个乡镇未建污水处理厂,大量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钦江,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威胁饮用水水质安全。

(四)河道采砂过量过频,扰动河床污物,影响水质

灵东水库一级保护区内有将加沙场和灵东沙场,其开采过量过频,严重扰动水库库底、破坏一级保护区内地表土层、植被,容易引起水土流失。

(五)化学危险品及石油泄漏等其它污染源隐患

北海至南宁二级公路(G325)经过青年水闸水源保护区,存在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泄流污染风险。大步江水源保护区内,省道灵玉公路S308线自西南往东北方向穿越二级保护区陆域,时有来往车辆运输危险品、农药、化肥等货物,存在一定风险隐患。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

(一)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未能建立

近年来,一些部门一直积极建议加快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但由于推进难度较大,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未能建立,一定程序上不利于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如:生态公益林的补助标准每年每亩10元,是中央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农民不满意这个补助标准。受经济利益驱动,就出现了乱砍乱伐、私自改造经济林、大面积改种短轮伐期速生桉的现象。

(二)饮用水水源治理的多部门协作机制未能建立

生活污染、禽畜养殖污染源分散、范围广,集中治理难度大。农业、工业污染及采砂等涉及水源保护的问题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协作,更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

(三)水源地速生桉种植问题难以管控,是相关法律法规空缺所致

在水源保护区大面积种植速生桉,短时间内皆种皆砍的生产方式、频繁破坏植被,不仅不利于水源涵养还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种植过程中的施肥、喷农药等对水源造成一定的污染或威胁。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禁止在水源保护区种植,目前尚没有有效的措施进行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显示出水源涵养林的保护及建设缺乏长远规划,保护工作难以推进。

(四)群众对水资源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

饮用水水源保护仅仅依靠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如生活污水排放、建筑及生活垃圾的随意丢置等,若人人都自我约束,从我做起,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必将事半功倍。

(五)因资金和技术限制,县级水质监测系统还有待完善

部分区县在各水功能区尚未建立有水质监测系统,不能及时掌握水功能区水质动态。

四、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对策及立法建议

(一)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工作,为水源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立法工作刻不容缓。目前之所以会有较多的饮用水水源污染行为,原因就在于没有具体可实施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没有具体的规范、惩罚举措;或依据其他法律,惩罚力度较轻,不足以对污染行为进行震慑。

建议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这一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并重的原则体现在立法水源保护的立法中。[4]同时,也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注意通过生态补偿等措施对水源保护区的农林、养殖业进行政策引导,增强法律的执行度。

1.制定具体的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规范,对违反规定者加大惩戒的力度。水源污染者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时,也有责任对自己污染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修复。

2.制定切实可行的生态补偿办法。对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水产及家畜养殖、经济林(速生桉)种植、农田耕种等制定明确的限制措施,并给予合理的生态补偿。

3.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环境损坏的地方及时进行环境修复。党[5]

(二)加强水源保护各部门合作,落实“问责制”

1.完善水源保护的监管机构。目前涉及到水源保护的行政部门较多,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并时常有“相互推诿”、“钓鱼执法”等现象。建议成立由市政府牵头,由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管理,由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水源保护管理小组,相互配合,联合执法,从而解决“交叉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

2.明确各部分水源保护责任。在水源保护管理小组牵头下,根据饮用水水源地立法条例的规定,各部门要明确自身的职责范围,协调开展水源保护工作。

3.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问责制”。各部门要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提升其监管效能。针对“以罚代管”、“拖延不作为”、“越权执法”等行为,势必要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严格问责。

(三)加快水源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加快包括城镇污水管网、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乡镇污水处理厂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水源保护区的隔离网、警示牌等实施进行维修更新。

1.加大县级以上老城区管网建设改造力度,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水全部收集引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2.加快饮用水源地上游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

3.加快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要在水源保护区周边村庄设置集中垃圾中转站,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后运到全镇的垃圾转运站进行处置。

4.维修、更新水源保护区的隔离网、界桩、警示牌等设施。对水源一级保护区要设置封闭式隔离带,禁止社会人员随意进出。

(四)提高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预警及应对能力

钦州市环保局、水利局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水源保护区水质、水量等实时监测,加强部门之间检测数据的交换对照,提高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和预警性。

应编制市级水源地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发生后应急工作的开展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同时建设和保护备用水源地,使之做好随时待命的准备,确保突发事件的发生引发的饮用水安全。

对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应急指挥办公室。办公室可设置在市环保局,另需从其他职能部门调派人员,设置应急处置专家组,便于多部门联动,高效处理突发事件。

(五)加强宣传,采用有奖举报的多种方式鼓励民众参与

各级政府特别是主要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乡镇政府要通过各种手段和媒介,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意识,并通过设置有奖举报电话、公众信箱等方式充分利用公众参与,形成快速接收破坏水源保护的违法信息,迅速处理违法行为的便捷途径,营造全民共同参与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浓厚氛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是一项关系着千家万户健康安全的重点民生工程,需要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各部门协调合作,全民共同参与。当然,所有问题的解决,举措的实施,都需要地方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

[1]龚良柏.关于制定湖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J].楚天主人.2014(3).

[2]陶海华,周仕兴.揭开“桉害”真相[N].光明日报.2015-4-28.

[3]广西钦州市灵山县环保局监测数据.

[4]刘昆彭.我国农村生活排水及处理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水利发展研究,2013(7).

[5]王晓娟,王建平,汪贻飞,陈金木.水资源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构建问题及推进对策[J].中国水利,2014(12).

X52

A

2095-4379-(2016)27-0090-02

王俊(1978-),女,汉族,河南驻马店人,钦州学院教师,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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