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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附带犯罪行为司法解释

折 静

榆林学院政法学院,陕西 榆林 719000



刍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折静

榆林学院政法学院,陕西榆林719000

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到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物质损失又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划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对于直接损失可以完全进入赔偿,但是间接损失的赔偿要按照具体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其实从法律的原则性上来讲,精神损失并不在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内,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中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一些肢体、容貌等残损的实际行为都会给被害人的就业、生活、婚姻等现实情况造成一定的困难,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变通解决。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合理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以刑事案件为主,主要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为主要追究对象,但是在具体案件办理的过程中被害人有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具体犯罪行为给被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进行附带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诉讼活动,这种特别也表现在人们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赔偿范围的界定,具体的界定界线也一直是法律人士所争议的关键所在,而在实际的诉讼活动中,诉讼赔偿的界线也是关系到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一、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

刑事诉讼法2012年最新修订版中就已经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具体赔偿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被告人的某些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可以进行附带民事诉讼来要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对其中的物质损失也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这里的物质损失包含了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人实际犯罪行为引起的必然损失两种。这种损失通俗的讲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为对财务的毁坏而带来的物质损失。从2012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来看,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界定一直都是抽象的解释而没有进行实际的列举。

二、有关立法规定不完善的现状

(一)直接损失是否包括死亡、残疾赔偿金

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出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额度。法院的职能在于调解纠纷,正因为没有明确规定出赔偿范围,因此各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判决的赔偿范围都是有差异的。有的地方法院判决死亡、残疾赔偿金,而有的法院却没有判决,甚至同一个法院针对于同一种刑事案件而做出的判决都是不同的。这直接造成司法审判不公,直接降低了法院的公信力。立法的不健全、不明确致使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定刑事案件赔偿中出现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很多法院法官认为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赔偿,间接损失可不予赔偿。另外,有的法院认为:如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二者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相同,很容易出现“空判断”状况,死亡赔偿金额和残疾赔偿金额可能达到上百万元。很多刑事被告人生活并不富裕,很难承担如此巨额的赔偿,而有能力赔偿的在刑罚执行后并不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造成精神损害赔偿执行难的问题。大量刑事民事案件判决不能有效执行,导致更多的被害人上访,直接增加了治理社会的成本,这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和进步是不利的。因此,在判决中,绝不能简单地运用民事案件赔偿标准而判决赔偿,这样有失法律的公平性。同时,刑庭的法官他们自身对判决刑事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但缺少判决民事案件的经验,怎样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使用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去分别判决民事赔偿和刑事赔偿这是一个急需要重点探讨的课题。在2004年,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次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到物质损失中,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对司法判决中对如何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起到了直接的影响。但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更能体现出司法为民和维护民众合法权益的精神。基于现代时代的要求,唯有构建起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符合的死亡赔偿金标准才能更加体现出司法公正、为民的精神,才能从根本上体现出我国社会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

(二)是否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1)当前在有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受到犯罪侵犯后,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就民事行为而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伤害人承担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并不受理。”基于此,受害人在刑事附带诉讼终结后,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精神赔偿,也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所以,在当前立法中并不支持精神赔偿。(2)赔偿精神损害的重要性,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出受害人可就精神损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被害人不但能够请求伤害人赔偿伤害部分,而且还可以要求其赔偿自身精神损害。以法国为例,在法院判决中充分注重保护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在一些杀害被害人案件中,都要求加害人付给被害人直系亲属赔偿金。我国在这类型的案件中,虽然也对加害人惩处,对被害人也进行精神抚慰,但这种精神抚慰和民事侵权金钱赔偿截然不同。精神抚慰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对罪犯行为进行追究的一种公权性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民事侵权金钱赔偿是一种私权行为,不会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公益保护等问题。

从性质上而言,民事诉讼中应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附带刑事诉讼程序提起的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法》之中,已规定出受害人能够请求赔偿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却不能主张的话,很显然在逻辑上有些不通。在精神方面上,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带来的伤害要远远比普通民事侵权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程度更大、更深;如果能在普通民事侵权诉讼中,被害人就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损害程度更深、更大的犯罪行为中,更应该要求赔偿。因此,在刑事案件里被害人要求精神赔偿合情合理。在某些犯罪行为中,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而受害人却得不到精神赔偿,那法律法规的公平正义何在。所以确立起“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势在必行、大势所趋的。在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下,在国家逐渐注重人权下,司法解释规定直接否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这一否定受到了社会各界公众的质疑和不满。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于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法律法规中,再加上在我国社会公众人权意识逐渐提高下,精神损害赔偿定会纳入到刑事诉讼中。

三、健全国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重要性

为了能够拉近国内刑事诉讼和国际刑事诉讼制度二者的关系,让二者更好的融合,在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充分借鉴了其他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经验和做法。在尊重和保护刑事诉讼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但对刑事被害人保护力度略显不足,这一情况的存在,是与刑事诉讼整体发展规律不符的。在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封建法律制度的影响下,而出现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的现象,这种情况的出现直接剥夺了被害人的基本人权,但法律法规的健全的今天,如果现行立法继续忽略附带民事诉讼,无论是对于被害人而言,还是对被告人来讲,对他们而言都是不公平的。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当代,想要实施依法治国,就必须要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刑事诉讼范围之内。对于我国现代法律法规而言,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被告人缺少偿付能力案件的一系列做法,而以被告人的偿付能力为准,在具体实践中至少有两种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一种是以被告人不具有任何偿付能力为由,而不接受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条件的民事诉讼;另一种是认为被告人没有钱可以赔偿,就不判。在我国新出台的刑事诉讼司法解释规定中,借鉴了其他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的经验,规定出:由于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得到赔偿,但赔偿金额不够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此案件后,通过调查后发现被告人确实没有任何财产可供赔偿,并且原告也不能提供出切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财产能够继续赔偿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在司法解释中,解释出这种处理方式更能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也符合《宪法》的要求。在1964年,新西兰通过了第一部关于被害人获得精神赔偿损失的法律,之后加拿大、美国、英国等国家也陆续出台了补偿被害人损失的法律。随着现代刑事司法制度越发科学化、国际化,世界各个国家都在这种背景下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我国作为一个人权国家,更应该注重保护公民的精神利益以及物质利益,将二者放在同等的重视程度上。注重刑事被害人的利益,为被害人一定的补偿。这既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需要,也是健全现代刑事法律法规的基础。为了能够保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检查机关等能够正确、有效的处理刑事案件,维护人民法院的严肃性、权威性,需要对审理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规定出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范围和标准,在考虑到我国国情的同时,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在这方面上的做法,进而健全、完善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四、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指的是伤害者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物质损失,其物质损失应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两种。受害人不能就精神损失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一般也不进行赔偿,但由于犯罪行为而带给被害人遭遇精神痛苦的,可以在人身损害赔偿中,通过提高赔偿金额方法解决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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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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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4379-(2016)27-0068-02

折静(1981-),女,汉族,陕西榆林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陕西省榆林学院政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和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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