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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范围探究

2016-02-01苏思亦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违约方合同法损失

苏思亦

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合同法上的可得利益赔偿范围探究

苏思亦

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辽宁锦州121000

损失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法中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这在各个国家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我国在《合同法》113条确认了有关司法解释,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且比较抽象、实现起来比较困难,本文围绕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展开相关研究,以达到理清思路,提升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操作性的目的。

可预见规则;可得利益;过失抵消;降低损害规则;损失抵消规则

一、引出问题

损失赔偿债务在民法领域中实物方面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违约损失赔偿的一个重要分支。因此,在实物和理论中应充分重视。根据《合同法》规定可得利益损失应该得到赔偿且应有可预见性。然而该规定过于抽象、不够完善,通过对可得利益相关研究及现状分析,提出了一定的完善意见,为可得利益研究范围的确定提供依据。

(一)相关案例阐述

下文将介绍一个具体的案例,通过梳理案例的思路可以更好地进行实践操作。案例阐述:本案中A公司是原告,B公司是被告。在2003年6月,原告和被告签署了一份广告代理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A公司负责帮助B公司发布有关滕龙汽车的广告。该广告需要在中央电视台的一套和五套播放90余次,双方确定于7月份播出,在央视一套上播出40次,每次45000人,除20%优惠外支付140万元,在五套播出50次,每次25000人,除20%优惠外支付100元。同月25号,A公司与C公司签订代理合同,委托C公司在7月份于央视一套和五套播放滕龙汽车广告,播放计划和B公司要求的一致,但需要另给A公司25%和24%的价格优惠。根据合同七、八月份别支付八、九月份的广告费用,A公司若违约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7月29日B要求广告播出延期,后来为履行合同。8月29日C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尚欠的风险押金62000元。10月15日,原告和被告的合同终止,并要求原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分析提出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构成违约导致银易造成损失,根据双方约定,银易应获得2%差价利润,同时,B公司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还应支付给银易5.4万元。但对于该判决,B公司表示不服。他们认为之前制定的8月份、9月份的广告播出计划并没有具体规定播放的时间、播放的次数,不能按照七月份相关规定,赔偿差价利润。此外,B公司还认为这次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并不是可预见的。二审法院认为在判断违约方面,能付或者应付预见损害时,需要考虑到违约方的行业经验、合同的性质等众多因素。在此案件中,若是合同未能全部履行,A公司在正常履行条件下可得利益产生损失是可以提前预知的。而且,在本案中,B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价款差价存在问题。鉴于以上因素,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原判。通过上述的案例判决过程不难发现,在司法实践的过程,法院并不是一定支持可得利益损失的。因此,我们必须要明确下述几个问题。首先是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如何确定。其次,是可得利益赔偿存在的限定条件包括哪些。最后,是可得利益赔偿的计算方式。本文将结合相关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进行分析和研究,帮助人们理清思路。

二、可得利益概述

(一)可得利益概念解释

所谓的可得利益是指在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非物质利益。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人们对可得利益概念还存在不一样的认识。有些人认为这样的概念界定方式不够清楚,应将其称之为所失利益。他们认为可得利益和市场价格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属于获益的一种方式。笔者认为两者并无区别,加之“可得利益”,在理论和务实过程中被普遍使用和认可,不应在做更改。

(二)可得利益的性质分析

第一,可得利益是主观权利取得的希望。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它是对将来取得的某种权利的期待;其次,可得利益损失还应有一定的确定性,它并不是现实利益或者财产,需要过程去变为现实,但在过程中存在变数;再次,它具有法律承认的地位,在机能上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状态;最后,可得利益还具有明显的财产利益。因此,从以上论述可以得知,可得利益是一种期待权。

第二,可得利益与期待利益之间的关系分析。期待利益包含债务人依法履行利益和债权人在债务人依约履行合同基础上实现利益增值两个部分。实际上,赔偿履行利益时要求债务人在完成约定义务。因此,可得利益不等同于期待利益,反而是期待利益构成部分。

(三)可得利益的特征分析

其一,具有将来性。

可得利益是将来将要取得并实现的一种财产利益。在通过相对人履行合同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实现,并不是指权利人现在已经拥有的利益,同时可得利益保护当事人应使交易主体考虑违约成本,理性的选择维护交易,这都应给予合同所期待的未来利益之上。

其二,具有相对确定性。

可得利益在实现的过程中存在很大变数,范围上很难确定,实践过程中确定利益时要求相对宽泛。通常在证据基础上法律只要求“通常可能,即之确定”。因此,具有相对确定性。

其三,具有可赔偿性。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和相关《合同法》相关规定,可得利益都应得赔偿。这取决于信誉制度发展和交易安全的需求。法律上赔偿损失包含了受害人实际遭受损失之外,也包含了可得利益的损失。

三、限定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

(一)可预见规则的限定

可预见规则及合理的意见规则是指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另一方一定的损失,那么双方就可以就这些损失讨论赔偿问题。但可以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因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可以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其适用于签署合同时可得利益损失是应由违约人还是受害人或者两者都应该预见。预见的时间要合理,对于故意违约的行为应体现出制裁性。范围上包含了预见的主体、时间、范围以及判断标准。进行判断时,一般以客观标准进行,具有抽象性。同时,受害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在判决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体现出“理性人”的身份,进一步确定对当事人的预见范围内的损害。

告知义务理论方面,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条款必须要明确,应尽量减少其中的谋略行为,同时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的信息。这样,合同双方就可以提前采取一定的策略进行预防,达到了符合效率原则。然而,谋略行为难以克服。若强制告知将使债权人其他利益将得到损失。在默认条款方面,除了当事人明确规定之外,所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都属于默认条款,包含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默认条款两部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默认条款来判断当事人是否可以预见可得利益损失。因此,在确定可得利益赔偿的范围时,告知义务和默认条款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减少规则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影响

(一)减轻损害原则

减轻损害规定对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进行一定限制,如果合同中的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从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对方应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合同中的非违约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对损失进行控制,那么应当由非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减轻损失规则主要包含,替代安排、继续履行和停止履行三个方面的具体减损措施。此外,在减损措施方面更应注意其合理性,非违约方在发现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以后应及时、积极主动采取减损措施,则不能消极对待,以获取更多违约赔。对其采取措施的判断标准方面,受害方应避免不可预见的风险。

(二)过失抵消规则

所谓的过失抵消规则是指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违约方出现违约行为,但非违约方也存在过错,那么应当减轻或者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违约方的损失赔偿责任不能以过错为前提,即使在没有过错责任状态下,如果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了过错也应适当减免违约方的赔偿责任。过失抵消规则的使用条件如下所述。第一,非违约方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受到了直接的损失;第二,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过错,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但在违约方违约的过程中非违约方没有采取相应的减损措施,造成了违约方损失扩大;第三,签订合同的双方都存在过错,而且双方的过错和损失之间具有一定的关系,双方的行为导致损失的发生。

(三)损益抵消规则

损益抵消即损害和权益相互抵消。当非违约方由于同一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获得收益时,扣除了相关利益,确定了损失赔偿的范围。损益抵消规则,在司法和理论的实践过程中的重要意义不容忽视。但在使用损益抵消规则时应具有一定的前提要件。第一,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第二,非违约方由于违约行为获得了一定收益;第三,损失和权益都是由于同一违约行为造成的,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可扣除利益的类型方面主要包含节省利益、保险金、标的物损毁残值三种类型。

五、可得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生产利润损失

本次考察对接,是河南省总工会与十三师工会在前期充分调研、多轮沟通的基础上,对十三师“互联网+工会”工作进行的一次系统性、全局性的高质量对接。经过双方充分、细致地交流,明确了十三师“互联网+工会”工作按照平台搭建完善、会员信息录入、规范运营管理三步走的总体布局,搭建了豫工惠十三师服务平台基础窗口,确定了围绕河南援疆重大政治意义,以红星劳模合作社为抓手,深度推动两地文化、产业交流合作的基本思路,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对用好用实“互联网+工会”普惠服务平台,让河南与十三师两地群众受益、满意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生产利润损失时指卖方没能及时按照在原材料、生产设备等方面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交货,造成了买方耽搁而造成了一定的生产利润损失。该种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在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一方面,违约方可以预见生产利润,而非违约方购买标的物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另一方面,非违约方要对可得利益进行证明,合理既可。

(二)转售利润损失

转售利润损失时需要签署买进合同和转售合同。原告扮演中间商的角色,合同条款价格和相关费用的差值就是可得利益。在进行可得利益认定时必须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在违约前,原告没有签订相应的转售协议,在确定可得利益价值时需要参考相应的市场价格,同时还应证明该种认定方式的合法性。

(三)经营利润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如果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劳务报酬合同时,合同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可以称之为经营利润损失。

六、可得利益赔偿的规定及完善对策

(一)可得利益赔偿的相关规定

在《合同法》中对“可得利益赔偿”进行了规定,可为可得利益的认定、举证、相关计算提供依据。如在《合同法》中明确表示,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合同,对对方造成了一定损失赔偿额度大约等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合同法》中的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我国可得利益赔偿规定的完善

第一,完善其可遇见规则。具体来说,完善可预见性规则时应当排除欺诈或者故意场合。如预见时,应当三思而后行,这将有利于扼制有利行为。

第二,确定过失抵消规则和损益抵消规则。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由于过失抵消规则存在范围不明确的问题,从而影响了该规则的运用。因此,必须要对过失抵消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明确的规定,充分发挥该规则的实用价值。

第三,完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举证责任和标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原告需要举证,提供相应的证据。但由于举证困难,会使得原告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应降低原告在举证方面的标准。原告只要尽力提供证据,并保证证据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即可。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看到,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是损失赔偿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在很多国家的法规中都具有明确的规定。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也同样具有许多这方面的诉求,而相关规定却过于抽象、缺乏细化,在实施时也存在许多障碍。本文围绕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思路的研究对其限定因素、完善方式等提供了一些意见。期待在法规方面能够更加完善、务实,在操作中取得更加积极的作用。

[1]陈乔珠.合同解除后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33):264,273.

[2]游弋.探讨我国合同法对可得利益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上半月),2015(4):60-61,71.

[3]王业可,夏爱芳,王煜等.法务会计实务中可得利益的认定与计量研究——基于浙江A公司诉山西B机械有限公司逾期履约损失赔偿案[J].浙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2(3):199-203.

[4]青格勒花.合同法上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司法适用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3.

D923.6

A

2095-4379-(2016)27-0047-03

苏思亦(1995-),女,汉族,辽宁铁岭人,辽宁理工学院(原渤海大学文理学院),文法系法学专业,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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