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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

2016-02-01吴雪娇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民法民事法官

吴雪娇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 赣州 341000



论民法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

吴雪娇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民法上公平原则是民法公理性原则之一,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在性质上而言,公平原则属于强行性规定,民事审判也为公平原则的适用留有空间,符合人们内心的合理期望。因此,公平原则应当直接为司法实践所适用。民法上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应当在坚持一般原则适用规则的基础上,规范民法规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增强法官素质和裁判能力,同时加强法律监督。

民法基本原则;公平原则;司法适用

一、引言

自古以来,公平一直是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然而,如果为了公平而谈公平,可能会造成更大范围内的不公平。几年前,因一纸判决①引发的社会道德迅速滑坡的“南京彭宇案”,正是因为一审法院在阐述理由时的牵强逻辑以及公平原则的错误适用才导致此案备受争议,遭致多方口诛笔伐,也严重损害了社会信任体系。有学者直言不讳指出“该判决不仅存在事实问题在推论过程中的形式逻辑的问题,而且限制了见义勇为行为的范围而造成见义勇为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正当的错觉,更造成见义勇为行为也可能因为被告无法证明自己的行为正当性而被适用公平原则承担赔偿责任”②。“南京彭宇案”折射出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对于民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能否直接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以及如何适用?

《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有其深刻的法律内涵:一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二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和民事义务的承担上要对等,不能显失公平,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对应密不可分的,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承担的民事义务,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反之亦然;三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注意资源占有和收益分配的合理化与平等化,在现有社会条件及其发展所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做到分配正义;四是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要公允,不得从事不正当经营,搞不公平竞争。这部分内容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来调整;五是民事主体对民事责任的承担要合理。公平原则不仅适用于合同责任,而且适用于侵权责任③。

基于上述考虑,笔者试图从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为着眼点,对其司法适用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适用等问题作一浅显探讨,以起抛砖引玉之作用。

二、民法上公平原则适用于司法实践的原因分析

(一)公平原则是民法公理性原则之一

如前所述,公平原则在民法中有其特殊的意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实至名归。况且,目前我国学术界大多数学者赞同将其作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加之,我国现行法律业已将其明文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民事法律规定出缺时,公平原则就可以出现在在法官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之中。换句话说就是,在法律法规中没有具体的条款时,民事主体就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制和选择。同样,作为司法裁判的法官也可以由通过司法适用公平原则来弥补民事规则的不足。

(二)公平原则是民法精神的集中体现

尽管现在社会价值呈现多元化趋势,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统领并协调着其他各要素协同发展。虽然民法之法律规范纷繁复杂,但是要是对其加以简明概括的话,不得不提到公平原则。民事立法将公平原则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出来,目的就是以公平原则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通过解释、补充法律及利益衡量,由此来实现判决的妥当性,以体现民法公平的精神。

(三)公平原则属于强行性规定

我国的公平原则是以成文法条的形式明确在民法中的,将原本属于道德范畴的公平原则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俨然已经成为法律要素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虽然,有些学者反对将公平原则设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他们认为,“公平”作为几乎所有法律的指导原则(思想),民事法律中再行规定公平原则,实属重复和无必要了。况且,“公平”作为法律最高追求时,其抽象性和模糊性的特质,使得其适用时也存在高度的模糊性④。

但是,正如笔者前述,公平在民法上具有其独特而丰富的内涵,将其设定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并无不妥之处,且不会产生重复宣示法的价值的效果。当前《民法通则》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已经固定下来,除此之外,我们国家的合同法也作出了同样明确的规定。⑤基于此,更加肯定了公平原则可以在司法实践中作为裁判的依据,即属于司法适用中的强行性规定。

(四)民事审判为公平原则留有适用的空间

从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而言,运用公平原则裁决案件有着现实的土壤环境。法条中许多概念需要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加以解释,公平原则的概念本身涵盖范围广泛,在一些棘手疑难案件中能够发挥其规范作用。同时在新案件面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此时合理运用民法基本原则断案成为很好的选择。

一般而言,公平原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公平原则作为解释民事规则的理由,结合其他民事规则一起适用。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笔者查阅的相关司法案例中,很大部分属于此种情形。二是单独适用。笔者在查阅相关案例中,确实单独适用此规则的情形不多,但也足以说明公平原则在民事法律中对成文法的补充作用是不容小觑。正像有论者指出的那样,作为有效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方式,民法基本原则对成文法律“遗留”的空间具有强大和不可替代的补强作用,并且实实在在地指导着我国的民事法律审判⑥。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公平理念,一直到现代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公平依然是人们内心孜孜以求的目标。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因此,它更强调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衡,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的理念。公平原则本身又包含了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相对应,当事人之间责任分担要合理等内容,充分体现了“人本”理念,回应了人们内心的主要关切。

三、民法上公平原则的司法运用

民法学术界对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能否作为裁判依据直接适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支持者认为,民事法律中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就属于民事强行性规定,属于法律条款。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在成文法中没有对应的具体条款时,理所当然地能直接在判决中加以适用,并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决。这是法官的正当且不可或缺的司法裁判行为。反对者认为,既有的原则理论虽然揭示出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条款,但其根本就不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也就不得单独作为裁判依据,仅仅适合于作为解释规则,结合更具体的法律规定一并运用,或者根据法律补充准则,以法律原则为基础提出更具体的补充规定⑦。两相比较,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笔者以为,以公平原则为代表的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成文法中的强行性规定,理应与具体的法律条款一起构成整个法律适用的整体,一并加以适用。接下来,笔者将从公平原则司法适用规则和具体完善的角度,对公平原则的司法适用作一探讨,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公平原则司法适用规则

公平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部分。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规则同样适用于公平原则。“法律原则的适用应遵循以下三个规则,第一,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如果适用非法律原则,将破坏法律本身的存在,法律无法有效地对社会进行调整,无法保障权利。第二,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时候,优先选择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所谓‘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第三,严格说明理由。在没有可适用的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的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有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⑧笔者深以为然。公平原则的适用在遵循法律原则适用的一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该注重与民法其他基本原则之间协调适用。具体而言,在实际案件当中,如果单独适用公平原则难以论证充分,应当结合其他原则同时适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原则的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民法上公平原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1.规范民法规则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如前所述,公平原则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在司法适用上难免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就要求立法者从源头上完善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保证这些法律法规遵循法律原则的要求,从而使得法律裁判有法可依。民商事成文法的“后知后觉”,在面对纷繁复杂且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成文法显然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一方面,我们在司法审判中,在面对“无法可依”时,适用以公平原则为代表的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则就是必然选择。另一方面,为了克服因基本原则存在的模糊性和抽象性而扩张法官自由裁判权现象,就有必要尽可能对民商事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的规范,减少基本原则的适用频率。目前,《民法典》纳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能够解决此问题。

2.增强法官素质和裁判能力

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民法基本原则适用方面均相应出台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其目的就在于规范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发挥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准则的功能,对法官的的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的限制,以确保公平正义得到真正的实现。所以,高素质的审判人员队伍是司法实践中适用公平原则等民商事法律基本原则的重要前提条件。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审判队伍和司法工作水平在相对较低的水平中运行,亟待提高完善。通过“彭宇案”我们不难看出,提高法官的职业能力和素质迫在眉睫。也基于此,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增强法官队伍实力,提高司法人员的裁判能力,才能更好地应对新问题新情况,才能合理有效地行使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裁判案件,从而实现个案平衡和保障当事人权利,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稳步前进。

3.强化法律监督

公平原则在适用时,一方面要保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独立;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司法监督机制。第一,要从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对民商事法律司法审判的监督机制。第二,强化人民监督员的作用,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体制机制。第三,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审判机关在适用公平原则审理民商事法律案件时,要保持开放的态度,依法依规做好案件审判的同时,及时应对社会舆论,避免出现“舆论审判”,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注释]

①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鼓民一初字212号.

②王晓.法律论证的逻辑立场及其方法——基于伦理学方法对“彭宇案”的探讨[J].浙江学刊,2012(1).

③李檬.试论民法公平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J].职业时空,2007(10).

④尹田.论民法基本原则之立法表达[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

⑤我国<合同法>总则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⑥陈静,李听.浅论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J].鄂州大学学报,2010,17(3).

⑦赵秀梅.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法学论坛,2014(11).

⑧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6-77.

[1]易军.民法公平原则新诠[J].法学家,2012,04:54-73+177-178.

[2]易军.民法公平原则理论之检讨与反思[J].浙江社会科学,2012,10.

[3]杨思斌,吕世伦.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原则的法律机制[J].法学家,2007,03.

[4]郭烁.“彭宇案”之四重法律问题再检讨[J].中州学刊,2013,04.

[5]王轶.论民法诸项基本原则及其关系[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6]关淑芳.论公平原则[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

[7]兰桂杰.论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04.

[8]裴圣慧,梅术文.试论民法公平原则的实现[J].湖北社会科学,2004,06.

[9]董伟伟.公平原则对道德义务的证成[J].科学经济社会,2016,02.

[10]王立争.人性假设与民法基本原则重建——兼论公平原则的重新定位[J].法学论坛,2009,03.

[11]王强.试析民法中的公平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5,02.

D913

A

2095-4379-(2016)27-0042-03

吴雪娇(1992-),女,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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