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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2016-02-01童文晖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流域补偿水资源

童文晖 黄 秀,2

1.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2.华中科技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4



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童文晖1黄秀1,2

1.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武汉430074;2.华中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74

由以前学习的地理知识可知,虽然海洋占领地球表面积百分至少二十一;但是人们生存所需要的水资源是淡水资源,而不是海洋里的咸水。而我国人民对淡水资源的认识却十分不足;在利用淡水资源时也不懂得节制,只会胡乱开发。尤其是我国以淡水资源而发展的流域生态环境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因此,我国特地在流域生态资源利用中根据法律条文提出了生态补偿,以便引起人们对资源的重视。

准市场;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一、引言

我国在城市中的生活人口日与俱增的情况下,所需要的淡水资源越来越多,并且制造的垃圾也越来越多;导致流域环境越来越差,可供给的淡水资源越来越少。因此,我国在各大流域环境中提出了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有效的提高人们对淡水资源以及其他资源的重视。就此,本文对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进行以下几点讲解:

二、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一)流域

流域,流动的区域。而陆地面积是不变的,唯有水的面积在不断变化;因此流域是指拥有流动的水的区域。我国的水却是来自河流、高山、湖泊等;而河流或湖泊的水有时是由高山至上往下流动而形成的,并且这些河流和湖泊将我国陆地面积分为许多以水为界限的地区。所以流域主要是指被河流、湖泊等水资源覆盖区分开来的区域。

(二)生态补偿

就国际而言,生态补偿的理念又被称为生态性服务付费体系,英文缩写为PES。其主要表现是自然资源的使用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并且对资源所有的归属人进行资源使用后的补充。因为某些资源使用者在使用资源过程中,对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以及污染后并不会使资源达到原有的生态平衡状态,并且对资源所有的归属人并不进行赔偿。因此特地提出生态补偿。

(三)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机制

流域生态环境周围的经济发展主要依靠其中的水资源而发展,但是水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的。因此,为了使依靠水资源发展的经济能够持续发展以及平衡流域生态环境,解决人与流域生态环境的矛盾;我国特地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条文。其相关法律条文主要是针对使用资源的主体进行资源使用限制以及付出使用代价;再者就是对资源所有的归属人进行补偿以及当地经济发展进行补偿,然后达到各地经济的持续发展以及流域生态发展的平衡。

三、实施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出现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并不是私人独有的资源,而是大家共有的资源,是公共资源。因此围绕着流域生态发展的市场经济并不能作为私有产权市场发展,导致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的利用并不会达到合理的分配,使得当地政府介入流域生态的资源使用。因此本文对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出现的主要两点问题进行讲解:

(一)流域生态中市场经济出现的问题

在我国由于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使用的广泛性、重要性以及公共性,导致流域生态中的市场对于水资源的占有并不能够完全私有化;使得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市场比较单一,容易在使用过程出现断链,出现的问题不能及时处理;会使得在某一时刻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达到极其浪费的状态,并且不能循环利用导致水资源慢慢枯竭。再者由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以及公共使用属性,使得水资源会在某些地方出现自然垄断现象、个人垄断现象以及政府垄断现象。而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交易与流域生态中的水市场是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市场的主要经济来源。因此流域生态中的自然垄断现象、个人垄断现象以及政府垄断现象会影响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市场的经济来源。

(二)政府在流域生态中介入后出现的问题

由于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的公共性导致的水资源分配不合理问题,使得政府开始介入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市场。而政府介入的主要表现就是,确立人们使用的水资源价格以及水资源运用的分配。但是政府进行确立的水资源价格往往不能达到水资源的本身价值,使得大多数人对水资源的利用并不得节约,造成水

资源市场的经济来源下降。并且政府在分配水资源时,并为根据资源所在地进行合理高效的分配,更是导致了水资源使用过程的浪费。

四、针对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出现的问题实施的法律措施

(一)运用法律明确的流域生态中资源使用权利以及履行义务

虽然流域生态中的资源具有公共性,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会出现流域中的环境权以及区域发展权的纠纷。为了实现流域生态中的资源使用的公平公正原则,国家特地根据法律条文对流域生态中的资源提出生态补偿。因此人们在使用流域生态中的资源时,不仅仅具有使用权,更需要承担使用资源的责任,履行相对应的义务。由于流域中的资源主要以水资源为主,而水又是至上往下而流的;导致人们在使用上游水资源时往往会影响下游水资源的使用,且上游对下游的影响时并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使上游和下游思维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因此当上游使用资源后对下游的资源进行了污染和损害后,应当要求上游资源使用的区域以及人对下游的区域以及人进行补偿,承担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二)运用法律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

虽然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具有公共属性,但是政府一定要根据我国法律条文划分好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的区域发展权,以及确定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占用权。因此在使用流域生态中的水资源时,可以避免使用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以及使用后的补偿纠纷。使流域生态中的各个区域的市场经济得到合理的发展,持续的发展。

五、基于准市场的流域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

(一)生态补偿原则

根据流域生态中的资源使用情况,为了平衡流域生态中的各个区域的市场经济发展,在法律中提出了污染流域生态资源者应该支付相对应的费用,开发流域生态资源者应当在保护流域生态的发展下进行开发,破坏流域生态资源者应当重新恢复流域生态原有的生态环境等几项基本原则。

(二)协调发展原则

由流域的跨度比较大,流域中的每个区域经济发展各不相同,并且流域中的每个区域所发展的市场经济有着紧密联系的关系。所以在发展流域中的市场经济时,流域中的各大区域的政府部门应当进行相互协调后发展流域中的市场经济;使流域中的每个区域市场经济达到平衡发展,可持续发展。

六、结语

人们生存的保证就是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如果人们对生态环境中的资源进行乱开发、乱使用,迟早会导致生态环境发展的不平衡,人们生存所需的资源缺少。因此,人们应该在使用生态环境中的资源时应该注重生态环境发展的平衡,使人与生态环境都得到可持续发展。而本文主要讲解了生态环境中的流域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且针对性对生态补偿在流域生态中的发挥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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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2.6

A

2095-4379-(2016)27-0035-02

童文晖(1978-),男,汉族,湖北黄冈人,硕士研究生,湖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研究方向:环境法;黄秀(1982-),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湖北广播电视大学,讲师,华中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青年项目,审批部门:湖北省教育厅,课题名称:水权转让背景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来源及编号:教育厅社科、15Q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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