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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警惕“虚假”民意对司法的危害*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民意民众司法

黄 杰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宁 530004



“互联网+”时代,警惕“虚假”民意对司法的危害*

黄杰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南宁530004

“虚假”的民意妨碍司法的独立,损害司法的公正。因此,通过采取诸如畅通民意的转化机制、规范和完善民意的表达媒介、理性地识别和引导民意等措施来协调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互联网+”;“虚假”民意;危害;司法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们对于司法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涉及到普通民众个人利益受到司法侵害时,可能极其微小的一个事件会迅速成为网络传播的热点。比如雷某案,一个简单的嫖娼案,从曝光那一刻起就受到人们普遍关注,并持续发酵。对于雷某的死亡,公安机关的执法手段,证据的认定等,人们都在质疑,并在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又如律师“撕裤门”事件,网上舆论泾渭分明,有声讨法院,质疑法院漠视律师权益,霸道蛮横对待律师;有质疑受害律师无赖耍泼,故意炒作自己,以博同情。质言之,人们利用网络关注司法,参与司法,表达自己司法意愿的热度在日趋增加。网络,为司法与民众的互动提供了平台,拉近了民众参与司法活动、表达司法诉求的距离。但是由于民众朴实的司法正义观念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民众往往只根据自己的主观认识来判断司法的公正与否,容易形成“虚假”的民意,导致司法与民众意愿的冲突,特别是通过网络炒作等方式所形成的“虚假”民意,瞬间汇聚成一股“洪流”,更是大大加剧了舆论影响司法、操纵司法的可能,甚至妨碍或者损害司法的实施。因此,在“互联网+”的时代,要警惕“虚假”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二、“虚假”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民意,即民心和公意,它是人民群众意见、情感和行为倾向的总称,是一个民族像金石般牢固的力量。①但它又如一把“双刃剑”,真正的民意能够促进司法的良性运行;“虚假”的民意则妨碍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

“虚假”的民意妨碍司法独立。百姓通过亲身经历或新闻了解事情的真相,然后根据自己的观点作出价值判断,接着再通过各种媒介表达出来。在这期间,或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或由于别有用心之人如网络“大伽”的故意炒作,民众无法全面、细致、具体地了解和知悉事件的真实情形,这就使得他们对于事件的观点和看法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形成了虚假的民意,让原本合理的诉求演变成破坏性的司法干预,甚至妨碍司法独立。

司法领域内的民意组成具有三大特点——主观性、非理性和多样性,由于存在着这些特点,使得民众很容易被煽动,而产生情绪化的民意。贫富差距的加大使得民众产生了“仇富”“仇官”等不健康的扭曲心态,部分民众甚至会“选择性失明”,只会在意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和财富,而看不到案件本身的法律性质。特别是某些新闻媒体为了博得民众的“眼球”或者某些人为了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对案件内容进行偏向性或者虚假的报道,妄图通过“虚假”民意形成舆论压力对案件进行“舆论裁判”,进而损害司法的公正。

三、协调民意与司法关系的几点建议

众所周知,司法活动离不开民众的参与。司法伴随着道德与价值的判断,不仅需要司法工作者具备专业的知识,还需要民众的参与和讨论才能平衡不同的诉求之间的冲突。②民众参与司法,可以透过个案剖析,使法律理念深入人心,达到“庖丁解牛”的效果;可以有效监督司法,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司法人员的清正廉洁;可以保障司法活动时刻“接地气”,防止司法人员因司法精英化、职业化而形成的思维形式化、教条化和高度理性化;还能为司法注入多元化因素,增加司法的灵活性,纠正因形式主义所导致的司法偏差。因此,通过采取畅通民意的转化机制、规范和完善民意的表达媒介、理性地识别和引导民意等措施来协调好司法与民意的关系。

首先,畅通民意的转化机制。③国家应该畅通民意的转化机制,积极权衡民众朴实的正义观,听取民众的呼声和诉求,保持司法与民意的相向性。总体来说,就是在制定新法、修改旧法、解释法律以及适用法律时,吸收和考量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民意来平衡和减少法律与民意的冲突。

其次,完善并规范民意的表达媒介。首先,加强对媒体的监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一方面加强网络媒体的监管,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例如,法院审理某个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严格把关新闻媒体关于案件审理信息的报道,防止媒体不恰当的舆论导向;并规定新闻媒体不得对未经裁决的案件进行非法律化的评述或者以道德的取向责难司法机关的裁决④。同时要对记者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媒体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司法事件,不能在利益的驱动下,制造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从而影响司法。

然后,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多与媒体进行沟通,及时向社会公布案件的消息,及时对民众存疑的地方进行解答。在社会范围中,⑤让司法意见在社会范围中成为民众的共识⑥。

此外,理性地识别和引导民意。司法机关应该尊重和甄别理性的、能反映民众真实诉求的民意,并在司法活动中合理使用和科学借鉴。总的来说,司法机关要“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积极地借助民意推行新的价值观念,科学地引导民意,宣传法治精神,这样才能让民众更容易认可法律。⑦同时司法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自身的软实力。比如改革司法文书,增加对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程序规范等方面的说理,减少民众对司法的误解。

最后,加大司法的公开力度,畅通民众获悉司法信息、参与司法互动的途径。司法公开,让司法权的运行在民众的关注和监督下运行,不仅践行着司法为民的理念,还保证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真正做到让每一个民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注释]

①[法]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黄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315.

②[美]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9.

③[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449.

④赵绘宇,蔡永彤.刑事诉讼中的民意渗透与司法应对[J].法律适用,2009(11):74.

⑤王彦伟.民意对我国司法裁判的影响——以李昌奎案为例[D].山西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18-19.

⑥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178.

⑦孙锐.司法裁判考量社会舆论的正当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37.

[1][法] 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黄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2][美] 达尔.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3][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M].童世骏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

[4]孙锐.司法裁判考量社会舆论的正当性[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

[5]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

[6]赵绘宇,蔡永彤.刑事诉讼中的民意渗透与司法应对[J].法律适用,2009(11).

D926.2

A

2095-4379-(2016)27-0033-02

黄杰(1987-),男,广西桂平人,法学硕士,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法理学、司法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批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规范司法行为与提高司法公信力》(编号:GJ2015B0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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