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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给博物馆“商演”划条红线

2016-02-01何勇海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1期
关键词:商演商业活动红线

□何勇海

能否给博物馆“商演”划条红线

□何勇海

近日,一房地产企业在国家级文保单位、南京市博物馆朝天宫大成殿举办了一场商业活动,并邀请了明星成龙站台。4月25日晚间,南京市文广新局对外通报此事,称该博物馆为某一家房地产公司宣传提供场地,该馆负责人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严重违规,责成馆长停职检查。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和党纪处理。(4月27日《新京报》)

南京市博物馆是一座综合性历史艺术类博物馆,是江南地区最大的官式古建筑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一。该博物馆馆藏文物丰富,达十万件,“上溯远古,下迄民国,是南京历史的见证”。在这个公益性的公共文化圣地,举办与文物保护不相关的房地产宣传促销活动,自会受到一些老百姓的质疑,指其背离了文化属性与公益属性。

不过我们更要看到,这场商业活动是在博物馆空地上举办的,并非在宫殿建筑物里进行,对文物的影响恐怕极小。这次活动的参与人数也在景区日常接待范围内,并没有因搞商业活动而“爆棚”,也没有因此封闭景区谢绝游客入内。这或许并没违反公共资源应当全民共享的开放理念吧?据说法国巴黎凡尔赛宫就经常搞时装发布会等商业活动。

对于文保单位能否搞商业活动,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强化“保”,也要适当“用”。强化“保”的重要性无须赘言。适当“用”则可增强博物馆的发展能力,促进更好地“保”。目前我国不少博物馆自身缺乏“造血”能力,仅靠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难以满足运营需求,像巴黎凡尔赛宫那样,允许它们利用室外空间举办适当的商业活动,可给文保单位创造一些社会效益。

从相关法律看,文保单位也可搞适当的商业活动。据专业人士介绍,《文物保护法》主要是针对文物本身的保护,与之相关的其他方面,诸如商业行为并无明确规定。去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博物馆条例》规定,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可见,该条例禁止的只是用藏品搞商业活动,如转让、出租、质押等。

要论南京博物馆的违规之处,或许只是未履行任何报批手续,属擅自许可。按国家文物局规定,国有文保单位开展经营性活动的方案,要报与级别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如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须报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不得实施。没有报批,文物、公安、消防等部门就没有做预案,就可能存在针对文物藏品的安全隐患。

文保单位能否“商业”的争议,近年来并非孤例,有必要细化相关规定,给该问题划条具有引导性的红线,而非“一刀切”禁止。比如符合文化定位、不影响文物和建筑安全、利用室外空地、出入做好安检的商业活动可以有;铜臭味十足、文化味匮乏、存在破坏文物和建筑危险的商业活动请绕行。像某娱乐节目在博物馆内追逐打闹,用摄像机强光照射馆内文物,应该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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