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规范性:创造和改变规范
2016-02-01克劳德德布鲁
哲学分析 2016年6期
克劳德·德布鲁/文
崔伟锋/译
人类的规范性:创造和改变规范
克劳德·德布鲁/文
崔伟锋/译
康吉莱姆把“生物规范性”看作有机体在病态状态下创造新的功能性规范的能力。从康吉莱姆的这一定义出发,可进一步分析皮亚杰如何从儿童认知心理学的角度研究儿童道德规则意识的起源,以及儿童道德规则意识在不同年龄段的演化。通过分析托马塞洛如何从人类认知的文化起源视角,比较文化因素在非人灵长类动物和儿童个体发育中的不同作用,则可发现“语言的建构作用”对于人类规范性意识发展的基础作用。把康吉莱姆和皮亚杰的理论联系起来,并以儿童创造和改变规范的心理学研究为例,是揭示规范性概念的理论内涵的一种路径。
规范性;规则;道德意识
在新近的哲学传统中,“规范性”概念意味着创造和改变规范(norme)的能力,并把规范付诸实践。在20世纪,人类的规范性概念逐渐被引入哲学思想中,并且由于乔治·康吉莱姆(Georges Canguilhem)1945年的开创性著作《正常与病态》,这一概念在法语中获得了广泛的讨论。在此书中,康吉莱姆把“生物规范性”定义为有机体在病态状态下创造新的功能性规范的能力。此后,规范性概念扩展到众多领域,特别是在盎格鲁—撒克逊世界,有一系列重要著作对之予以讨论。这一话题同样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和政治热点,因为创造规范的趋势是不可抑制的,并且相应的违反规范的问题越来越明显。规范概念等同于更加形式化的规则(règle)概念,具有拉丁语的“法则的规范”或“规章”(norma)*拉丁语“norma”原义指的是木工或石匠使用的直角尺,后来引申为“规范、准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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