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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厘清《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货损赔偿计算方式

2016-02-01张琪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张 琪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



试厘清《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货损赔偿计算方式

张琪

上海海事大学,上海201306

摘要:关于《海商法》第五十五条的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态度。以武汉海事法院为代表采用的“直接相减法”错误地将市价损失纳入了赔偿范围中,本质上曲解了《海商法》的立法本意。而最高院采用的“贬损率法”却巧妙地排除了市价损失、关税等因素,相比之下更符合立法本意。“贬损率法”为计算货损赔偿的司法实践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值得各地海事法院借鉴。

关键词:《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贬损率

海商法对于海上运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计算方式有着特别的规定。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价值。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由于各地海事法院对于该条规定的计算方式有不同的理解,在适用该条时造成了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评述、比较两种在实践中有代表性的赔偿计算方式,来论证贬损率方法更为合理,可操作性更强。

第一种赔偿计算方式是“直接相减法”。根据最高院于1995年组织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诠释》一书,该书第109页提到:“货物受损前的实际价值是指货物的CIF价格,即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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