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2016-02-01李晓宝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李晓宝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 鄂州 436000
行贿罪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李晓宝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湖北鄂州436000
摘要:本文结合案例,对行贿罪中是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同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着手,将非法利益和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以及不正当利益是否对行贿罪的影响都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不正当利益
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之认定
行贿罪作为一种常态犯罪形式,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分为自然人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两罪的区别主要有三点:
(一)犯罪主体不一样。自然人行贿罪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自然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
(二)追诉标准不一样。自然人行贿罪的追诉标准是1万元人民币,而单位行贿罪的追诉标准一般是20万元人民币(谋取非法利益的追诉标准是10万元)。
(三)刑事责任不一样。自然人行贿罪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的不同有三个量刑档次,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由于个案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以及刑事责任的巨大差异性,一个行贿犯罪行为是属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往往存在一定的争议,也是庭审控辩的焦点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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