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
2016-02-01姚珊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姚 珊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4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
姚珊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摘要: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点,从诉讼模式角度对构建独立的民事审前程序加以研究具有与正当性,而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成为我国应选方向。协同主义下的民事审前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协同推进诉讼进程发展,本文从法官的释明权、庭前调解、答辩制度改革、证据交换制度和证据时限制度等四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协调公正与效率的关系。
关键词:协同主义;民事审前程序;证据时限与交换;答辩制度;释明权
一、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下的民事审前程序的价值
(一)我国民事审前程序适用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可行性
由于受我国特俗的文化传统背景、民事审判方式、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等的影响,民事诉讼模式在我国有着强烈的职权主义特点,法院在整个审前程序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可以说法院的诉讼指挥权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例如法官不但要在审理过程中核实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还得依职权从事证据的调查收集工作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升,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作为历史存在的传统诉讼模式,日益暴露出弊端,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参与者不断增强的权利意识,难以发挥其本身的独立性功能,阻碍了诉讼效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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