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类杀人案件的“着手”认定
2016-02-01陈正雄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陈正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1
投毒类杀人案件的“着手”认定
陈正雄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是区分未遂和预备的一个重要标志。着手在判断犯罪实行与否中扮演着相当关键的角色,需要从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角度共同对着手进行认定。以具体的各类投毒类杀人案件为例进行探讨,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行为人的着手行为。因此,对待不同犯罪、具体案件,要进行多因素综合分析,才能得出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的正确结论。
关键词:着手;预备;实行;法益侵犯
一、问题的提出
首先来看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著作中提到的几个经典的案例:
【案例一】甲为了毒死朋友乙,向装有红酒的酒杯中投放毒药后,将酒杯放在自己家里的书架上,但碰巧丙到甲家访问,发现书架上杯中的红酒后一饮而尽后死亡。
【案例二】在电话亭里放置加入了毒药的饮料,导致拾取并饮用了该饮料的人死亡。
【案例三】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
就这三个案件,书中分别做出如下评价:案例一中,采用的是因果关系学说中的条件说,该学说认为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系,因此,即使预备行为产生了结果,也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由于甲没有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所以不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是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预备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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