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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分析

2016-02-01刘朝晖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刘朝晖 葛 昱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分析

刘朝晖葛昱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15号指导案例为时间节点,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案件大幅度增加,探讨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不应局限于15号指导案例中的三种情形,还应包括财产混同。其次,一方面针对法院裁判存在的忽略结果要件的错误倾向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对于主观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论证的不必要性也予以论证。

关键词: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人格否认;构成要件

在中国,关联公司模式如今很是普遍。股东通过对各个关联公司控制操纵资金和费用的流动,以此来达到逃避合同义务或者债务的目的,满足自己获得不当利益的需要。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市场经济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的环境和企业集团化趋势明显的当下,确立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对于维护经济的稳定,创造诚信的经营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而明晰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是判定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关键步骤。

一、行为要件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是构成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的主要情形是人格混同。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公司人格混同的标准,但是从15号指导案例①的裁判理由来看,江苏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对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人格混同的情形做出了清晰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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