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中原经济区建设进程中的行政法制协调*1

2016-02-01胡焕武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胡焕武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 南阳 473061



中原经济区建设进程中的行政法制协调*1

胡焕武

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河南南阳473061

摘要:在中原经济区建设过程中,必须进行行政法制的协调,才能更好地服务中原经济区的建设。中原经济区内的行政法制表现出不协调,甚至是相互冲突的,将极大地阻碍中原经济区的健康发展。构建和完善中原经济区行政立法协议制度,成立中原经济区行政法制协调机构,完善中原经济区各地方政府间立法信息公开和交流制度,组建一个强有力的中原经济区行政法制协调机制,扫除行政壁垒,促进区域内部要素的流动,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积极推动中原经济一体化建设。

关键词:中原经济区;行政法制;协调

中原经济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要求区域内经济领域各种要素实现一体化,同时也要求实现区域内法制尤其是行政法制一体化。建立中原经济区域行政法制协调合作联动机制,消除行政藩篱,统筹解决经济区域内各行政区划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政策措施等方面存在的壁垒和冲突是中原经济区各级政府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中原经济区行政法制协调的必要性

中原经济区包括河南省、山东省、安徽省、河北省、山西省等5省30个市3个县区在内的经济区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立法上,中原经济区现包括10个省级地方立法主体和6个市级立法主体。……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