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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背景下消费者后悔权适用问题研究

2016-02-01瞿梦迪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消费者

瞿梦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网购背景下消费者后悔权适用问题研究

瞿梦迪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发展,致使公民消费观念转变,网购进入千家万户,同时网络交易纠纷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201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25条中首次确立了消费者后悔权,它具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性质,是一项顺应时代的新机制,但目前在实践应用中存在许多障碍,对后悔权制度进行有效落实和完善,我们任重道远。

关键词:后悔权;消费者;网购;适用

近年来,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网购已然成为人们主流消费方式之一。与此同时,网购纠纷发生率也呈上升趋势。为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加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力度,2014年3月15日,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生效,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后悔权,即非现场购物的消费者可以在“7天内无理由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这是中国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认消费者的后悔权,自此,消费者的后悔权成为了一项法定的权利,为网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依据。但其实际适用中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个人见解及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后悔权制度的完善起到参考作用。

一、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在西方已经趋于成熟,它最早现于英国1964年的《租赁买卖法》,被称为“冷静期”或“冷却期”制度,并完善于1974年的《消费信用法》,但在中国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实际适用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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