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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激励视阈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研究

2016-02-01徐琳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法律

徐 琳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31

关于政府激励视阈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研究

徐琳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针对当前《法律保护法》的修改,确定该法体系的完整性而非功能时效性是当前法律修改的重点内容,因此,法律的修改内容与体系应该根据我国国情确定相应的政府激励模式,保证其主动性,让该法具有实际的履行能力。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主要问题在于实施的不彻底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主要源于政府的激励措施程度不足,基于此,以政府激励视角作为出发点来探讨《环境保护法》是提高我国环境的保护力度的必要措施,应该将此法定位到以政府为领头的激励性法律行列当中。

关键词:政府激励;环境保护;法律

十一届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但是社会各界的关注度相比较而言并不高,这主要是因为修改的幅度相对有限。而众多“亮点”修改意见都在送审阶段被否决或删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我国要想开创新型绿色发展模式,创造优良的人民生活环境就必须在未来发展阶段重视环境保护法,而从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看,我国现阶段并不需要一个非常系统、全面的环境法,而更加需要一个以政府为领头人的激励性政府环保法,这样才能带动民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民众对政府行政工作的信心。

一、《环境保护法》的缺失根源

《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本国本土环境的重要法律,在国家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的执行力度相对较弱,执行过程中表现出种种问题主要是由于缺少政府的激励机制作为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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