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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2016-02-01尹琳琳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关键词:制度

尹琳琳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广东 东莞 523011

公证与物权登记制度的衔接

尹琳琳

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广东东莞523011

摘要:所谓公证,就是公众证明。现代《物权法》就是基于公信、公示原则产生的。而当代物权登记制度以“公证”作为物权理论的基石,产生了现代物权管理制度新的约束元素。物权登记是指由物权登记机关据当事人申请提供不动产物权和其他类物权变更情况,专立于册以供社会公众查阅的制度。物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直观地将不动产以其他类产权的物权变动公告于世,再由公证制度对其进行约束,使人们相信登记的有效性和有作为性。

关键词:公证;物权登记

一、公证运用于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

2005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这之中就特别说明了物权登记前的公证问题。自我国开始颁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后,公证在不动产登记中是否适用的讨论激起了极大的争论。一部分人认为,不动产登记前进行公证是保证登记资料真实、合法的有力保障,可以对产权双方当事人以及担保方进行约束,保证产权交易的有序进行,从而稳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当然,也有人认为,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应该强行规定人们必须进行公证。若在亲情伦理范畴内能保证办理物权转让的双方真诚可信,双方当事人即可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公证,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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