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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主观归责理论之初探

2016-02-01梁美晴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梁美晴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刑法上主观归责理论之初探

梁美晴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广州510320

摘要:刑法上“主观归责”概念的任务在于确定一个客观侵害事件是否为行为人主观犯罪意志的表述,而归属于同一犯罪行为。主观意志之所以可以成为归责的基础,是由于内在自由为主观归责前提,外在自由为主观归责条件。行为人所认知的事实,若足以支撑法不容许的风险,而且此风险实现为侵害结果,侵害结果即可归责给行为人。

关键词:主观归责;内在自由;外在自由

一、主观归责的任务

作为刑法规范对象的行为,是由意志所表述出的身体动静及其引发的外界变动,而作为刑法规范判准的不法构成要件,所描述的也是意志所表述出的身体动静及其引发的外界变动。

“主观归责”概念的任务,在于确定客观事态是否为主观意志的表述,而归属于同一行为。当然此处所关注的,是刑法上的归责概念,而刑法作为一种规范,刑法上的归责概念也必然具有规范性色彩,这一规范性则反映在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区分之上。因而,刑法上“主观归责”概念的任务在于确定一个客观侵害事件是否为行为人主观犯罪意志的表述,而归属于同一犯罪行为。这有别于客观归责理论在回溯到具体个别行为人之前预先设定一般人标准以作为筛选之用,主观归责理论直接讨论侵害结果是否可以归责给具体个别行为人的犯罪意志。

二、自由作为主观归责之前提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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