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中的契约的引入分析
2016-02-01刘慧雅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刘慧雅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 昆明 650031
关于行政法中的契约的引入分析
刘慧雅
云南民族大学,云南昆明650031
摘要:行政法是国家正常运行的保证,其中契约作为法律的根本不仅仅在私法中存在,在行政法中也理应存在,这正是因为世界发展的趋势是朝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契约的独特性正是民主的精髓,行政法作为联系国家权力机关与人们大众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发扬契约精神,就此来看,在行政法中引入契约是民主型政府发展的方向与选择,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通路。
关键词:行政法;契约;引入
契约不仅仅存在于市场性经济行为当中,更是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本,也是一种有形的规则与生活方式,随着生活的开放性与民主性,契约开始逐渐在行政法中立足,从法律理论上来讲,契约不仅仅是私法的专有物,它同时是公法的所属范畴,世界范围内的众多国家与地区都确立了契约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基于此,本文在现代人类文明的进程中探讨行政法的契约引入机制,意在找到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源与方向所在,从而推动群体生活的民主性。
一、契约引入的合理性
国家行政活动的实际开展需要借助契约手段完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契约在行政法的开展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契约引入行政法当中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第一,世界性的走向暗示其可能性与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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