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之我见
2016-02-01栾世娇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栾世娇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依据之我见
栾世娇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原因自由行为具有可罚性,在于其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且明显侵害法益的行为,但却与“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同在”这一基本责任原则相冲突。因此本文从刑法理论上的代表性观点出发,并加以评析,进而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根据
一、概述原因自由行为
“原因自由行为”指的是在有责任能力时,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使自己陷于一时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换句话说是在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故意或者过失将自己陷于无责任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此行为被称是原因设定行为;却在不自由状态下实施的行为符合构成要件,此被称是结果行为。因为行为人可自由决定是否陷入上述状态,因此被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根据责任主义,责任能力必须存在于行为时,即只能对在有责任能力状态下的实行行为追究责任,否则便放弃追究。此即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同时存在原则)。因此若不处罚原因自由行为,是否与社会大众的法情感相违背?若处罚,是否违背了这一原理?如果将原因设定行为理解为实行行为,是否会违反罪刑法定主义的实行行为的严格性要求?
二、主要学说的阐释及笔者评析
为能更好的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提供理论上的依据,刑法理论上有如下见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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