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2016-02-01刘思涵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刘思涵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浅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刘思涵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情形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化,法律有必要针对其做出相应的新规制。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15条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其在不改变本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加重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意在通过法律的规制来遏止收买犯罪的发生,从而在源头上切断买方市场,打击拐卖人口犯罪。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刑事责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此罪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第241条第6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相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设置的,二者间是对向犯的关系——两者都构成犯罪,但是罪名不同。
一、修改的背景及原因
随着近年来加重收买行为刑事责任提议的提出,要求修改《刑法》第241条第6款的呼吁也越来越高,且当初立法机关设定此罪的初衷也是考虑到“没有买方市场就没有卖方行为”,希望通过处罚收买行为,从源头上遏止拐卖现象的发生。在这种背景下,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②中的第15条对此罪进行了修改。
《刑九》将原本《刑法》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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