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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概述与完善

2016-02-01王璐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王 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 武汉 430073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概述与完善

王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随着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我国用地需求增加。在我国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以致于难以平衡各方利益。本文从现行集体土地征收概念,各方利益主体关系,现状分析和完善措施四方面对集体土地征收进行阐述。

关键词: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关系;公共利益;征收程序;补偿安置

一、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依法将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有,确定给建设单位使用,并对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有关农民给予补偿和安置。

就一般法理而言,绝大部分学者认为,征收具有行政主导性,或认为“公益征收是典型的行政权行使行为,应属于行政法上的制度”,或认为“征收是以行政行为为主,依次兼有民事行为、宪法行为和经济法行为的混合行为”。我国集体土地征收的立法实践也全面反映了征收的行政主导性,形成了“扬公抑私”的立法倾向。[1]国家作为征收主体,基于总战略发展角度,对私人所有权进行限制,进而取得所有权。

二、我国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现状

(一)“公共利益“界定不明

对于公共利益的含义,潘恩说“公共利益是每个个人利益的总和……正如社会是每个个人的总和一样”。而基于模拟交易所得到的作价补偿,并不能评估出土地相对于征收人的现实与情感需求,因此符合公共目的无疑应是被征收人之所以被忽视主观意愿而做出“特殊牺牲”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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