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竞合时犯罪数额的认定
2016-02-01王蒙
法制博览 2016年17期
王 蒙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101100
恶意透支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竞合时犯罪数额的认定
王蒙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1100
摘要:恶意透支与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产生竞合时,即同时实施了恶意透支与其他三种信用卡诈骗行为的一种或几种时,应该认为此时成立一个信用卡诈骗罪,而不是几个信用卡诈骗罪。在肯定一罪说的前提下,对普通信用卡诈骗所得犯罪数额和恶意透支所得犯罪数额进行折算的方法是将恶意透支的数额乘以二分之一再与普通行为的数额相加去适用普通信用卡诈骗行为的数额量刑档次标准,或者将普通信用卡诈骗的数额乘以两倍再与恶意透支的数额相加去适用恶意透支的数额量刑档次标准。但是,对恶意透支和普通型诈骗都未达到起刑标准或者只有其中一个达到起刑标准的不能适用这种折算方式。
关键词:恶意透支;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犯罪数额;折算
一、问题之提出
当行为人实施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犯罪数额皆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①,即单个看都打不到犯罪标准,比如说甲冒用信用卡诈骗骗取了4000元,恶意透支了9000元,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当行为人实施传统信用卡诈骗行为所骗取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而实施的恶意透支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或者相反,恶意透支行为所骗取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而传统型信用卡诈骗为达到标准,比如说,乙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了1万元,恶意透支了9000元,此时当如何处理,可否将9000元折算进1万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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