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扣押的管辖权问题
2016-02-01常璐璐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常璐璐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135
浅谈船舶扣押的管辖权问题
常璐璐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0135
摘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措施之一。船舶作为财产的一种,是财产保全的对象之一,可能受到法院的查封扣押或冻结。并会由此产生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船舶扣押;管辖权;财产保全
在海事诉讼中,扣押船舶是一种常态。船舶遭受扣押的原因有很多,大多数是由于船舶碰撞、船期损失、货损索赔、船员劳资等纠纷引起的。由于船舶的流动性强,再加上海运周期时效性强等因素,因此近年来以申请扣船为手段的诉前或诉讼中保全日益增多。并且对于法院来说,具有扣押船舶的管辖权,是受理针对船舶的财产保全申请首先要确定的问题。
一、我国关于扣押船舶管辖权的规定
我国有关扣押船舶的相关法律主要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章中作了规定。下面将对管辖权的规定加以介绍。
(一)扣押船舶程序性管辖权的规定
扣押船舶程序性管辖权主要在《海诉法》第13条和第14条中作出了规定。根据第13条的规定,对于起诉前的扣押船舶程序性管辖权应归属于船舶所在地法院管辖。第14条的规定说明扣押船舶的程序性管辖权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海事请求人有申请扣船的权利,其并不会因为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协议从而失去。
(二)扣押船舶实体性管辖权的规定
关于扣押船舶实体性管辖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了扣船地法院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