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之浅析
2016-02-01刘双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有效性
刘 双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 100083
完善我国认定仲裁协议效力问题之浅析
刘双
北京科技大学,北京100083
摘要:仲裁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一种,以其灵活性、保密性、意思自治性等特点越来越多地受到商事主体的青睐,成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仲裁的基础是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但由于当事人仲裁知识的欠缺和对仲裁协议重视度的不足,实践中仲裁协议力包括诉讼条款的现象大量存在。此类仲裁协效力的认定直接关涉到当事人仲裁意愿的实现。本文主张对此类仲裁协议持宽容的态度,最大程度地支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尊重和保护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愿。本文简要论述了我国对此类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力求为以后研究仲裁协议中的诉讼条款对管辖权影响的问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仲裁协议;诉讼条款;有效性;管辖权
一、我国在认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一,我国认定存在“可裁可诉”条款的仲裁协议未成立的原因是当事人未明确对争端解决机制做出选择,意思表示尚不明确,仲裁庭尚未取得管辖权基础。但此种仲裁协议表明无论是通过仲裁还是诉讼来解决争议,都不违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对仲裁或诉讼的选择权应当认为属于申请人。如果法律强迫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方式达成一致选择,即只要当事人提出异议即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会使得其大部分归于无效,进而导致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得不到实现,这有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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