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的探究
2016-02-01万晨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万 晨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 赣州 341000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
——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的探究
万晨
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热点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中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纳入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如果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
关键词:民法基本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司法适用
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的立法背景
就环境本身而言,自然资源的利用要在一定的限度内,当它超出它所能承受的限度时,环境问题会愈演愈烈。从2005年的“松花江水难”、2008年的福建省铜酸水渗漏事故,到2010年的大连新港原油泄漏事故、2013年的北京雾霾,再到今年安徽巢湖出现大片蓝藻等事件,无一不在向社会警示着环境问题的紧迫性。
就环境立法而言,有着良好的立法背景和条件。从时代背景来看,2014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开始实施,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所以目前我国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写入民法基本原则中的时机已经成熟。
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的在司法中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中提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原则,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这一原则的完美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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