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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强制的谦抑性

2016-02-01普晓威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普晓威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 宁波 315211

论行政强制的谦抑性

普晓威

宁波大学法学院,浙江宁波315211

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矛盾高发、政府职能转换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种有限的资源,提倡行政强制的谦抑精神,对于规范公权力的良性运行、给予行政相对人必要生存照顾、进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树立法律权威等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行政强制谦抑理念的提出既是基于当下社会环境的理性选择,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行政强制;谦抑性;公权力

《现代汉语词典》中“谦”字解释为:谦虚,“抑”字解释为:向下按。谦抑又被称之为“克制的美德”体现的是一种相对克制的态度。作为一种国家管理方式,行政强制谦抑理念的引入有助于规范公权力的良性运行,边沁也曾说过:“温和的法律能够使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具有人性,政府的精神将会在公民间得到尊重。①”因此提倡温文而又谦卑退让的谦抑精神对于确立政府公信力、树立法律权威从而维护社会和谐是非常必要的。

一、行政强制的谦逊性思维

行政强制的谦抑性首先应树立谦卑自己,服务别人的意识与理念。行政强制法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不仅仅依靠于强制性的制裁,“柔性”性质的告知、说服、说理、教化也是不可偏废的手段。“柔性”教育主要针对行政相对人的心理,通过“柔性”教育,促使受教育者心理产生触动、悔改的念头,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管理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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