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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比较以及立法完善

2016-02-01操娜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操 娜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 201306

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和相关制度的比较以及立法完善

操娜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201306

摘要:我国借鉴了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一些国家立法制度的合理内容,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之中规定了海事强制令制度,此种制度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此种保全措施适用于当事人的非金钱请求,针对的是当事人的行为。但是,通过长期的实践表明将此种保全制度仅限定在财产保全的范围内,已经不能满足诸多保全请求。

关键词:海事强制令制度;保全;举证完善

一、海事强制令的来源

海事强制令制度规定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章之中,在以我国民法中债和民事责任的分类为前提的基础上又借鉴了英国玛瑞瓦禁令的合理内容。此文主要阐述我国海事强制令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对比,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该制度在司法程序中的完善意见。

二、海事强制令与相关制度的对比

(一)海事强制令与玛瑞瓦禁令的对比

玛瑞瓦禁令是一种强制措施,类似于海事强制令,从执行对象来看,其主要针对的是财产,类似于保全。[1]

1.二者强制的手段不同。前者既可以责令被请求人消极地不作为,又可以责令其积极地作为,只能针对特定行为。[2]而后者只能责令被告消极地不作为,执行的手段又不限于扣船、扣押船载货物、强制拍卖船舶等。

2.二者启动的诉讼时段不同。前者既可以在诉讼前申请,也可以诉讼中申请,而后者只能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可能采取转移财产等行为致使判决不能顺利的执行,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限制财产的转移或者处分,这属于诉讼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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