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2016-02-01赵洋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赵 洋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3
浅析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赵洋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尽管理论上对法条竞合的类型做出了种种区分,但被公认的适用原则只有两种,即重法优于轻法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在如何选择适用原则上应该谨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以罪责刑相适应为尺度衡量裁判结果,重视特别法条的存在意义,使其不至于虚设。
关键词: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
一、概述
随着刑法典的不断完善,法条数目的增多必然就会带来法条间出现竞合的问题。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表面上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但是在实际应用时仅采纳一个构成要件的情形,它所指的也就是法条之间相互包含关系。这种特殊的逻辑关系也就导致了在适用相关法条时将要面临难题。
认识法条竞合所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对于这二者的区分,一般认为,当一个行为虽然形表面上符合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却能用一罪完全评价其法益侵害结果时,是法条竞合;反之,当一个行为形式上符合了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且一罪的构成要件不能完全评价其法益侵害结果的,是想象竞合。由此可知,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从形式上看都是符合数罪的犯罪构要件,但从实质上来说,法条竞合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至少是同一性的法益,而想象竞合则是侵犯了数个不同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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