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自动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保护
——基于“追气球的熊孩子”事件的思考
2016-02-01张敬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张 敬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机器自动拍摄照片的著作权保护
——基于“追气球的熊孩子”事件的思考
张敬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追气球的熊孩子”事件中,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引发争议。我国立法和司法对该类照片的保护存在分歧。大陆法系邻接权模式对该类照片保护存在着诸多困境,因而借鉴普通法系的著作权模式以协调立法与司法的冲突。
关键词:著作权;独创性;法哲学
一、引言
2014年末,一篇名为《少年不可欺》的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一位名为NIKOEDWARDS的少年称,他和朋友们在热气球上安装了摄影器材,航拍地球。并将航拍地球的经历写成《追气球的熊孩子》一文,发布网上,并附上了拍摄地球的照片。优酷网看到文章后,主动其洽谈将文章拍成短片,但合作未果。不久,优酷网放出了题为“追气球的熊孩子”的广告片,NIKO认为,这段视频广告,不单单与他撰写的文章同名,而且擅自使用了他们拍摄的地球照片。此事一出,热气球上相机自动拍摄的照片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引起笔者的关注,本文也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探讨。
二、我国对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之保护现状
《著作权法》将著作权的保护客体界定为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进行解释: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可见,构成作品的核心要件是“独创性”。《著作权法》根据独创性的高低,将动态录影分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和“录像制品”,著作权保护前者因其独创性高,后者因独创性较低而给予邻接权保护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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