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检察改革
2016-02-01朱晓晴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监督
朱晓晴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27
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检察改革
朱晓晴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的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在侦查中心主义根深蒂固、检、律关系长期对峙以及检察机关自身体制建设落后的大背景下,检察改革遇到重重阻力。为此,必须进一步革新司法理念、确立相互尊重、和谐统一的新型检律关系,通过提高证据的质量以及加强检察机关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监督职能,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最大程度的消灭冤假错案。
关键词:审判;中心;检察改革;冤假错案;监督
一、“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检察改革的实质内涵
“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检察改革,实质上是指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如何应对的问题,即如何通过司法理念的革新、必要的程序设计、制度完善等适应新形势。因此,首先必须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进行深入的剖析。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内涵,是指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证据裁判原则作出裁判,根本目的在于提高办案质量,最大限度的消灭冤假错案。[1]具体来说,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以审判活动为中心
我们所说的以审判为中心,不是以法官、审判阶段为中心,主要包含这几层含义:第一,审判工作是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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