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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思考

2016-02-01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关键词:法律责任

刘 倩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关于票据伪造的法律思考

刘倩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摘要:现代社会中,票据日益成为一种重要的支付工具,但票据伪造却影响其流通的安全性,阻碍票据作用的发挥。票据伪造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流通过程中却会产生各种法律效果,对伪造人、被伪造人、真实签章人与持票人等不同主体的责任进行明确颇为重要。我国《票据法》对此虽有规定,但存在诸多不足,责任衔接与付款人的义务过重等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票据伪造;法律责任;审查义务

一、票据伪造概述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所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分为出票行为的伪造和其他票据行为的伪造。前者是指票据上出票人的签章是行为人伪造的,又被称为票据的伪造;后者是出票行为之外的票据行为的伪造,如背书行为、承兑行为等多种形式。

票据伪造行为有三个必备要件:第一,伪造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票据伪造在根本上并非票据行为,不涉及票据关系,但仅从形式要件进行判断属于票据行为。第二,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实践中,假冒有以下形式:模仿他人的签名;使用伪造的他人印章;盗用他人所有的印章;滥用保管中的他人印章。第三,伪造者通过假冒票据获得利益,同时对持票人或者负票据责任之人造成损害。伪造人伪造票据获利的情形主要有:伪造人将自己填写为收款人,要求付款人向自己付款或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他人取得对价;伪造人将他人填写为收款人或不填写收款人,直接将票据交由他人,取得对价。

二、票据伪造的责任承担

我国《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伪造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不因伪造签章受到影响。伪造的票据虽然无效,但在流通中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影响多方主体,其中涉及被伪造人、伪造人、真实签章人与持票人等。票据法肯定了持票人与真实签章人之间的票据法律关系,但无法从票据法上寻得伪造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只能投向民法、刑法等其他法追究伪造人的责任。

(一)对被伪造人的效力

1.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根据票据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对票据所载事项负责。由于伪造票据上的签章并非真实,这意味着被伪造人并没有真实签章,因此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票据的“前手”,出票人是持票人的债务人之一,负有付款义务。但在出票伪造中,出票人并未在票据上签章,也没有对票据所载事项负责的法律依据,因此持票人无权请求支付。同理,其他票据行为伪造也因缺乏真实签章而不负票据责任。

2.民法上的责任

在表见代理中,出于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被代理人要对表见代理人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票据伪造中,伪造人与被伪造人也可能存在特殊的内部授权关系,如雇佣关系、职务关系等,伪造人未经授权而假冒被伪造人进行出票或背书等行为,亦构成表见代理。伪造人的行为后果应当由被伪造人承担,善意的票据持有人有权请求被伪造人承担给付义务,维护其合法利益。

(二)对伪造人的效力

1.不承担票据法上的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自始至终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签章,因此在形式上与票据乃至票据行为并无关联。根据签章人对票据负责的原则,伪造人并不承担票据责任。这是严格贯彻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依靠票据上的签章人进行责任认定。

2.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票据法》第102条、103条规定了伪造人的行政与刑事责任。由于伪造人的行为已经不属于票据关系的范畴,对其进行责任追究只能依靠非票据法上的责任,轻则进行损害赔偿,重则课以刑事罪名。

(三)对真实签章人的效力

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原则,某个票据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它行为。出票伪造的,虽然出票人的签章是伪造的,但是背书人、承兑人等票据行为人的签章是真实的签章,仍应当依照票据上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保障票据的流通,使善意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能够实现。真实签章人在承担票据责任后有权向伪造人追偿,这一规定是基于真实签章人本应具有的审查义务。

(四)对持票人的效力

1.善意持票人享有的权利

若票据上有真实签章,持票人有权以真实签章人为对象行使追索权,真实签章人在履行义务后再向伪造人请求损害赔偿。若票据上所有签章都不是真实签章的,持票人只能向伪造人请求损害赔偿。被伪造人未尽注意义务,本身存在过错的,持票人也可向被伪造人主张票据权利。

2.持票人系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恶意是指持票人与伪造人的共谋与串通,恶意损害真实签章人的利益。重大过失应当基于常识进行判断,能够依靠一般人的判断能力对伪造票据进行识别而未能识别的,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在这两种情形下,持票人往往因为自身应尽的审查义务未能适当履行而遭受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后果。

三、票据伪造责任的问题与完善

(一)存在问题

1.伪造行为的界定与责任承接

根据《票据法》第4条第1款与第3款,我国采纳的是“签名人承担责任”原则,只要伪造人没有在票据上进行真实签章,就不承担票据责任,因此伪造人基于伪造行为只会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

《刑法》所规定的票据伪造只针对出票伪造,但《票据法》还包括背书伪造,两者对票据伪造的界定有一定出入,未实现统一,在面临严重的票据伪造时难以直接通过刑法追究责任。笔者以为,应当以《票据法》的规定为准,结合两法的规定,以便于直接对伪造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伪造人将伪造的票据转让他人取得票款后,或逃之夭夭,或挥霍殆尽,民事责任承担存在一定难度,难以实际弥补付款人的损失,故可适当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2.付款人审查义务性质不明确

《票据法》第57条要求付款人及其代理人审查背书的连续、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证明。付款人及其代理人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自行承担责任。《票据纠纷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及提示付款人的身份,未能尽到义务的属于《票据法》规定的‘重大过失’”。不难看出,付款人承担着审查票据真实性,尤其是签章真实性的义务。若付款人尽到上述审查义务,则不承担法律责任。立法以付款人的善意与否为标准,划定了付款人的票据责任。

但《票据法》的规定是形式审查,而司法解释中要求的其实是实质审查,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在实践中,个人付款或银行付款都难以通过现有技术识别那些运用现代高科技、精心伪造的签章或身份证件。此外,付款人除了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以识别票据外,还不得不通过专业的鉴定设备、鉴定人员来实现目的。票据的流通成本因此大大提高,在根本上有违流通的价值要求。

于此同时,上述的规范矛盾带来的实质审查义务也大大加重了付款人的义务。真实签章人在背书转让过程中就有可能因为审查义务的不充分进行付款,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持票人利益的角度来看确实比较合理,但在票据伪造中,由于伪造的签章不仅包括超越授权的使用,还包括伪刻或盗用他人签章。以盗用为例,付款人不仅无法辨别票据签章真伪,也是出于善意进行付款,由其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

(二)完善建议

1.明确付款人审查义务

针对不同规范中存在的审查义务是属于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的矛盾,应当对两者做出取舍,笔者认为,应当删去司法解释中有关实质审查义务的内容,明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也维护法律规范之间的一致性。这不仅合理减轻了付款人的义务,也增强票据流通性,实现票据的价值。

2.增加付款人抗辩事由

在现实情况中,付款人常常因为难以识别伪造的票据而承担错误付款责任,通过抗辩事由减轻付款人的风险,将部分责任归为被伪造人,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具体抗辩事由可设置如下:

(1)被伪造人存在过错。如果付款人能够证明被伪造人对票据的伪造存在重大过失,则可要求被伪造人承担错误付款的风险与责任。一方面,被伪造人未尽保管义务,导致印鉴被盗用;或被伪造人已发现他人的伪造行为但未及时采取措施,以至于再次发生伪造等。另一方面,被伪造人未尽通知义务。被伪造人知道自己的签章被伪造后,负有通知付款人的义务。而被伪造人未尽通知义务需由付款人承担举证责任。

(2)票据伪造与表见代理竞合。民法上的表见代理一旦确认成立,就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票据伪造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伪造人与被伪造人存在着特殊的代理关系,一味对付款人课以义务,赋予被伪造人依伪造的票据上记载事项要求付款人划回票款的权利,有失公平。如配偶以被伪造人名义,冒用签章伪造票据;或伪造行为人保管公司负责签发支票的印鉴,私自出票。诸如此类的情况中,付款人有理由相信票据伪造人为表见代理人。笔者认为,上述类型的票据伪造应当作为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来处理,以实现对付款人正当利益的保护。

四、结语

票据伪造使得票据交易的不稳定性大大提高,明确其中各个主体的责任范围十分重要。《票据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然对这一行为做出规范,但其规定却存在诸多不足之处,缺乏可行性或科以不当义务。强调对被伪造人与善意持票人的保护无可非议,但付款人的义务相应增加却并不公平。合理划分责任,平衡各方利益,切实保护权利才是法律应当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张燕强.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与损失分担研究[J].法商研究,2006(3).

[2]王剑波,李思婧.对我国票据伪造风险负担规则之检讨[J].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3]闻丽英.论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1(4).

[4]刘音.票据伪造的法律责任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2(4).

[5]陈恭健.票据的伪造、变造问题研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74-80.

[6]王倩.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和风险负担比较研究[D].山东大学,2005.

[7]杨晴.论票据伪造及其风险责任的分担[D].湖南大学,2009.

[8]金锦花.论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1:120-124.

[9]李茂.票据伪造及其法律责任研究[D].山西大学,2008.

中图分类号:D922.2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8-0138-02

作者简介:刘倩(1995-),女,湖北荆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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