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问题的探讨
2016-02-01刘奕琳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刘奕琳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71
动产抵押问题的探讨
刘奕琳
青岛大学,山东青岛266071
摘要:传统的抵押权建立在不动产之上,动产则是通过转移占有的方式设定质押。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以及个人之间融资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大程度的促进物尽其用,增大债务人对动产的利用率会增加债务人翻身还债的可能性,无异于会增加债权人债权实现的保障。只要现出呼吁建立健全动产抵押制度的呼声,可见传统的不动产抵押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建立健全良好的动产抵押的公示制度,解决动产抵押制度谈论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势必加快经济发展速度。
关键词:动产;动产抵押权;公示方式
一、动产抵押概说:即对动产抵押的界定
当我们对动产抵押作出明确解析时,那么我们就应该先对其概念有明确的理解。我们所说的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达成的一种契约关系,为了实现债务人对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一种担保方式①。
当今社会的动产抵押与传统抵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标的物,动产抵押的设定是以动产作为抵押而设定,以占有方式作为公示方式;而不动产抵押则是以登记为公式方法。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动产一般只能设定动产质权,不动产设定不动产抵押权。
作为动产抵押理论的提出,其新的动产抵押理论观点突破了传统民法理论的界限,但是也引发了许多的冲突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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