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初探
2016-02-01赫永振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赫永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反垄断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初探
赫永振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反垄断民事诉讼之中,其原被告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但其原被告双方经济实力及举证能力具有较大悬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在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中,双方地位悬殊性是重点考量因素之一。对处于相对经济弱势地位的原告而言,若其举证责任过重,将极大地遏制其诉讼积极性。而对于被告而言,其虽具有经济实力之优势,但若原告的举证责任过重,诉讼门槛过低,则有导致滥诉之可能,使被告遭遇累诉之苦,影响企业正常发展。因此,反垄断法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要充分平衡原被告双方利益,既要保证原告合理救济的实现,也要适当保护被告的权益。
关键词: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笔者在梳理解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的基础之上,合理借鉴域外相关制度,以期借此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之举证责任分配并以此为基提高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和强化我国私人执行之发展。
一、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之隐忧
反垄断法民事诉讼在我国的反垄断实施领域的效果不尽如人意,存在观念、技术、私人实施动力不足等诸多障碍与难题。2008年我国第一部《反垄断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50条对私人实施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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