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
——以生育权和环境权为例
2016-02-01王磊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王 磊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浅析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
——以生育权和环境权为例
王磊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由于宪法条文、立法者技术的有限性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变化,宪法中不可能对所有的基本权利进行完全列举。虽然某些权利虽然未被宪法明文规定,但是并不代表其不受宪法的保障。对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研究,可以更好地促进保障人权,更好地完善我国基本权利的保障体系。本文将以生育权、环境权为例,从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内涵、产生原因、范围界定以及宪法上的保障等角度,浅析我国宪法中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关键词:未列举基本权利;生育权;环境权
一、未列举基本权利的概述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与义务,但并不是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利都能称得上是基本权利,也并不是所有的权利都能够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何为基本权利呢?徐显明教授在《基本权利析》中将其解释为,“所谓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任何公民不可缺少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体性的平等的共同权利”。[1]同时,宪法未列举的基本权利,也并不是简单地指在宪法条文中没有直接用“某某权利”加以规定的权利。当前,我国学者从未列举基本权利内涵的角度,一般将宪法中未列举基本权利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真正未列举的基本权利;2.非真正未列举的基本权利;3.半真正未列举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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