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性质之界定*
2016-02-01吴淑霞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吴淑霞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法律性质之界定*
吴淑霞
烟台大学文经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摘要:随着权力清单制度是在政府进行行政审批改革过程中的新生事物,是行政系统内自上而下推进的改革措施,是行政权的自律性行为,由于公开政务流程中无统一行政程序法典作为依据,对行政程序进行了自制影响相对人的权益;将权力清单制度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能反映其简政放权的实质目的;认定为行政规则的观点亦忽略了权力清单制度对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应该将权力清单制度定位为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有利于司法审查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
关键词:权力清单;自律性行为;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含义及特征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①行政权的扩张性是其特性之一,“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权力清单制度可以说是建设法治社会,推进政府治理现代化的重大举措,但是权力清单制度对地方政府和普通公民来讲仍然是新生事物,无论是理论界的探讨,还是各地方政府的行政实践中,都处于初步阶段,有必要首先厘清权力清单制度的含义。
(一)权力清单制度的含义
官方文件中没有给出确定的含义,学界也没有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是以文本形式出现的,是对行政系统的行政权,包括机构体系的权力范畴、职能部门的职能范畴等予以明确列举并成为依据的行政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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