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
2016-02-01郁洪旭吴嘉慧
法制博览 2016年18期
郁洪旭 吴嘉慧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 淮安 223300
论我国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
郁洪旭吴嘉慧
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淮安223300
摘要:我国高校惩戒学生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有限的,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实现;但司法审查不能代替大学自治,其介入亦需有中立且独立的申诉机制作为前置程序;若法院认为高校惩戒有失偏颇,裁判方式的选择要审慎,应以司法变更有限为原则,直接改判为例外,充分尊重大学自治。
关键词:司法审查;惩戒权;前置程序
近年来,高校自主管理行为与学生权利间的矛盾激化,学生的救济途径,尤其是司法审查介入高校惩戒的范围愈发引起教育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为何司法机关可以干预高校惩戒学生的行为?司法审查究竟采取全面审查抑或有限审查?司法审查有无前置程序?司法机关如何选择裁判方式?上述问题均有待理清。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下文简称《公报》)的三个案例,即“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下面简称“田永案”)、“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案”(下面简称“甘露案”)和“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下面简称“何小强案”),以期具体地阐释上述问题。
一、司法审查何以可能
在司法为何能审查高校惩戒的问题上,各国的基础不一。美国传统上是持消极不介入的态度,后又从“代替父母理论”发展到法院要区分纪律原因和学术原因的惩戒,但除基于学术原因撤销学位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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