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森林法》修改之我见

2016-02-01强中将

森林公安 2016年6期
关键词:森林法补种主管部门

强中将

《森林法》修改之我见

强中将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6年修改征求意见稿)》,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原文】第三条第二款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修改】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理由】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的职能机构可能会相应调整,不论哪个部门来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确认登记主体。所以删除“不动产登记机构”表述。

【原文】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物种保护、环境保护、良种繁育、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资源保存林、血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古树名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的森林。

【修改】第四条 森林分为以下五类:

(一)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基本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

(五)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物种保护、环境保护、良种繁育、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资源保存林、血防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古树名木、湿地公园,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森林公园的森林。

森林实行分类经营。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划分为商品林。森林的分类工作,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家重点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理由】1.第一款(一)项中的“农田”范围太广,不足以体现国家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程度。土地法和国务院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均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只能对划为基本农田起防护作用的森林、林网、林木列入防护林范围。2.在第一款(五)项中增加“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是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的一个重要环境。同时,公园周边也会生长有森林、林木,在法律上加以明确,更有利于保护湿地不被随意征收和违法占用。3.增加第二款具体规定,可以对应第八条第二款。同时,关于林业分类经营,从1995年开始进行试点。将《森林法》中规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将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划分为商品林,两大类林种采取不同的经营手段、资金投入和采伐管理措施,把商品林的经营推向市场化,而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则作为社会公益事业,采取政府为主、社会参与和受益者补偿的投入机制,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但是,各地具体情况不一,天然林保护工程一期结束后,全力推开公益林,有的地方将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外的林种纳入公益林进行保护,对这一分类在现行《森林法》中无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和打击上仍然薄弱。强调“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林种分类,是为防止地方政府因经济建设牺牲环境,随意变更调整分类,也是防止一些森林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为发展经济,擅自改变森林内的林种林分结构,如将用材林的树木砍伐后种植经济林种,对于这类行为现行法律规定模糊。

【原文】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辖区内的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

【修改】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湿地保护及其生态建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湿地保护及其生态建设工作。

派驻乡镇林业工作站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辖区内的政策宣传、资源管护、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生态建设工作。

【理由】1.湿地作为水源涵养地、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原生地,在生态建设中有着重要的生态效益。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国家林业局于2013年,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了《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在此次修改中有必要以法律形式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能,纳入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进行管理。2.现行《森林法》对林业工作站的设置管理不够明确,各地情况也极不统一,很多地方因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等原因,甚至没有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履行保护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工作上,作用发挥极不到位。将林业工作站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有利人、财、物的统一,更有利于充分发挥保护职能。

【原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计划地开展林区道路、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供水、供电、供热、住宅、通讯、信息网络等建设和维护,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

【修改】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林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有计划地开展林区道路、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供水、供电、供热、住宅、通讯、信息网络、林业科技等建设和维护,改善林区生产生活条件。

【理由】科技引领未来,习近平总书记说:“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由此可见,信息化建设是未来我国发展的重要领域,同样是智慧林业的科技支撑一部分。在未来林业建设上,要将科技手段融入林业发展,当地政府就要加大科技投入,运用网络技术、热像感应、卫星航拍、人像识别、无人机监测等科技,收集林业大数据,提高森林资源监测、林区防控能力等。

【原文】第三十一条 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保护森林资源,依照职责分工查处涉及森林资源等的刑事、治安案件,并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实施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修改】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森林生态安全,依照职责分工查处涉及森林生态安全的刑事、治安案件,并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林业行政处罚权,实施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理由】1.森林公安机关既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又是林业主管部门中的一支重要执法力量,森林公安机关实行林业和公安双重领导。林区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复杂,反恐、防暴、维稳任务繁重,依照《人民警察法》规定,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人民警察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重要职责,不应删除现行《森林法》中的规定。2.《森林法》修改意见第一条已经明确立法目的是“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这充分体现森林资源的安全已经上升到了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这也说明森林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也应围绕保护生态安全来开展。为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的重要作用,在这次修改的《森林法》中,应当更加明确规定森林公安机关的地位和任务,继续保留森林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明确保护森林生态安全职责,为维护生态平衡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原文】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

……

【修改】第三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森林消防队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森林消防人员和装备,将经费纳入预算;

……

【理由】在林区除应当配备和设置相应的防火设施,积极预防外,还应当加大森林防火的队伍机构建设。特别是森林火灾的事故原因调查和扑救难度大,机构人员和经费长期得不到保障,缺乏对火灾预防、形成、原因等研究和扑救的专业技术人才,也是森林火灾高发的一个主要原因之一。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保障专项经费,有利于森林火灾的防控。

【原文】第三十八条 国家实行天然林保护制度,对天然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

【修改】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原始林、天然次生林、人工林中划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等具有生态效益的森林,实行天然林保护制度,并作为生态公益林经营;对天然林只允许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保护和恢复天然林资源。

【理由】20世纪90年代末,现行《森林法》实施后,我国才启动了天然林保护工程,天然林具有无法估量的生态效益,保护天然林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维护和改善全国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而在国家层面,一直未出台相关法规,在《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里已有一些具体规定。这次修改应当更加明确天然林的范围,并纳入生态公益建设,实行生态效益补偿,更有利于保护和恢复好天然林资源。

【原文】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修改】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集、移栽活立木和改变林地的林种结构,禁止采集、移栽古树名木、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理由】1.现实中,经常发生以营利为目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将森林中的大树或奇特树型、树种等活立木进行采集后移栽,造成森林植被毁坏、水土流失,甚至树木死亡。对这一类行为必须严格管理,加以控制。对确需要移栽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规定办理采集证件,进行检疫,运输时还需要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2.实践中,很多林主或森林经营者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和短期经济效益,在不改变林地性质的情况下,将原林地上生长的森林、林木砍伐,栽植另外的有经济价值或影响当地小气候、水土涵养的速生树种林木,破坏原有植被和生态效益。所以如果要改变林种或林分结构,应当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评估论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的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严禁损伤采集、砍伐和移栽,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新增】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实行许可制度,禁止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及制品。

农村村民上市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木材的,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禁止经营、加工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及制品。

【理由】1.这条是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我国仍然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贫乏的国家,木材比较短缺,一方面对我国现有的森林资源要进行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另一方面也要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木材的需求,深化改革也要稳步推进。现行法律中,林区木材的经营和监督管理问题,当时因条件不成熟,涉及各个方面,没有作出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当前国务院虽然提出“简政放权”的意见,但不能一放了之,而应该更规范管理,利于保护。2.近几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精神和物质需求的提升。伴随而生的把玩珍贵名木制品现象特别突出,致使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和走私案件高发不下。而在现行法律中,对经营、加工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树木及制品的行为规定模糊,对该类行为定性处理难度大,造成森林资源管理难题。

【保留】关于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相关规定,同时对相应的进出口相关行为进行了规定,在新修订的森林法中未提及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相关规定,也未规定其他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进出口规定。

【理由】由于我国树木资源相对丰富,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以免因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出口而带动采伐量的增加。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包括珍贵树木)的,必须经进出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称《公约》),《公约》对三个附录规定的物种的产品贸易作了禁止或者限制性的规定。建议应当保留现行法律中的相应条款。

【原文】第五十七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竹林、经济林、能源林,以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自留地及其他非林地上的林木除外。

【修改】第五十七条 采伐森林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竹林、经济林,以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自留地及其他非林地上的林木除外。

【理由】1.将“林木”修改为“森林”,森林应当包括了林木、灌木林(丛)等。在生态脆弱区域、坡高山陡的山区生长着大量的灌木林(丛),对水土保持、调节气候、涵养水源等作用巨大,如果只规定对“林木”的采伐实施许可,势必会造成一些人员为追求短期经济利益,擅自无序砍伐这些地方经济价值不高的灌木,来栽植其他经济作物,甚至毁林开垦等,森林资源造成破坏。2.删除“能源林”。该类森林的采伐也应坚持许可制度。在四川一些山区地方,有一种栎类的青冈树是被当地人称作“换头材”,目前作为薪炭林管理。该树是一个树兜(桩)上一般生长多株,生长周期八至十年左右,即被砍伐后作为薪炭材在林区烧制木炭、加工成木屑作为生产木耳、香菇的原料,或者加工成木材半成品销售。这种“换头材”生长环境很多处于植被较差的生态脆弱区。从近几年的低效林改造看,效果不够理想,其他林种结构成活率低。为此,不宜放开无序随意采伐,对这类能源林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情况考虑,而不能一刀切,如果不加以严格控制采伐,会加剧资源的减少。

【原文】第六十二条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禁止野外用火命令,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修改】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森林防火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理由】增加第三款,《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二)项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予以处罚。在实践中,很多人无视森林防火的规定,在防火期或高火险期,预见可能因为用火引发森林火灾,仍然在具有火灾危险的防火区内不经批准使用明火。对这一类的违法人员应视情节按《消防法》第六十三条处罚。

【原文】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修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的违法人在适合当地种植条件的时间、地点内进行补种,并组织验收。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理由】补种树木受季节、种苗来源、林改后林地等因素限制,补种难以执行。现行法律中虽然规定了责令补种,而且也对补种地点做出了专门答复。但是在执行中,违法采伐林木的时间与各地的树木栽植可能不一致,有些生态脆弱区的林木被采伐后,在违法地栽植的成活率低,对补种的时间范围、验收工作等未作具体规定,执行完成率低。代为补种的费用违法者主动支付率低,代履行执行不到位。

【原文】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非法经营、加工珍贵树木及制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在第一款增加对经营、加工珍贵树木及制品的认定,加强对珍贵树木保护下游的犯罪打击力度,进一步明确禁止性经营加工的范围,利于打击这种违法行为,这也符合《刑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

【新增】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未经许可经营、加工木材及制品或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及制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及制品或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及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理由】增加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的经营、加工和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及制品的处罚,现行法律中没有具体规定。

【原文】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林地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修改】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移栽树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集、移栽的树木,并处树木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对已栽种的,处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改变林种结构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改变林种面积每平方米五元至十五元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林地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树木的违法人在适合当地种植条件的时间、地点内进行补种,并组织验收。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擅自移动为林业服务的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依法赔偿损失;故意损坏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理由】1.该条是对未经批准,擅自采集移栽正常生长的树木的处罚。实践中,一些追求经济利益的人,因工程建设、绿化、自身需要等原因,将森林中一些名贵、稀少的树种或树型奇特的树木,进行采集后移栽,即常见的“大树进城”,这种行为对森林植被和树木本身的生长影响非常大,现行法律中却无此规定。区分移栽(已采集挖掘结束,或运输过程中发现)和已栽植两种情况设立处罚的目的,是根据违法造成的后果情况来分别对待处理。2.改变“林种”,是指一些森林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因经济价值或非林业生产需要等原因,采取申请普通采伐方式,不提出更新造林的作业设计申请,或者未经批准,砍伐森林、林木、灌木丛林,将林地全部翻垦后,来栽植橡胶、果树、茶桑树、林内药材等经济作物等,在林地性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使林种、林分结构发生改变,从而影响森林的正常经营和生态环境。对此种行为应分别界定:一种是办理采伐证后,未经批准改变林种林分结构的处罚;一种是未经批准采伐林木,再改变林种林分结构的处罚。后者同时还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而且对灌木丛林的管理,实践中很多地方是无法或没有纳入采伐管理的,因人们普遍理解现行法律规定的是:“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而灌木丛是否属林木范畴,理解不一致。同时,处罚中还应当明确林地、灌木丛林的价值赔偿标准的认定,以便于执行。3.增加第三款,是此次修改仍然没有设立对擅自移动或损坏林业服务的标志的处罚规定,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形同虚设。那么,所谓为林业服务的标志,是指在森林和森林边缘地区,为了进行调查区划、确定权属、保护森林资源等的需要而设立的固定标志。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具体来讲可以包括森林资源调查样地的永久性标志,调查区划的界桩,森林铁路、林区公路的标志,以及造林、护林、育林等各种林业的标志、布告牌等。如果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就会产生诸如测量数据的不准确性、各种权属界限的混乱等问题,直接影响到森林资源保护、经济建设甚至国防建设,所以需要妥善保护。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在处罚上也应区分过失和故意两种情况,分别处罚。

【原文】第六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修改】第六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超过规定的更新造林任务时间,情节严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所采伐林木价值3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理由】对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明确,没有更新造林的具体时间,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处以罚款的标准也不明确,在实践无法落实执行,形同虚设,建议制定相应认定及处罚标准。

【原文】第七十一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改】第七十一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种植条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限期恢复林业生产种植条件。

经林业科研机构评估,确因建设已无法恢复林业生产种植条件的,需依法办理林地征收征用或占用审批手续,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林地使用单位缴纳3倍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理由】1.在实践中恢复“原状”的理解不一,什么是原状?很多因工程建设、修建道路、采矿开挖,使山体、地貌均发生了改变,水土流失严重,根本不可能恢复成被占用前的原貌。虽然国家林业局在这条上曾做出过解释,但在此次修改中应当明确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表述更为科学。同时,对刑事犯罪中,法院判决罪名成立后,犯罪嫌疑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被改变的林地基本上仍然被占用情况,没有得到及时收回和恢复,法院在判决上因现行《森林法》没有具体明确,也处于两难境地。所以,不能因当事人被刑事处罚后,其非法占用的林地就可以继续占用或代替法定的审批手续,而应当依法收回。2.增加第二款的规定,是一些违法占用、征用林地的行为发生后,已造成林地永久灭失,或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已失去了林地的生态价值,对这一类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办理林地的征用征收占用审批手续,调整林地规划,并加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增加违法人的违法犯罪成本,在遏制这类违法犯罪问题上起到一定的作用。

(作者单位 四川省江油市森林公安局)

(编辑 赵文清)

猜你喜欢

森林法补种主管部门
烤烟漂浮育苗精准补种器的设计
儿童计划免疫行查漏补种对接种率的作用评价
全国各地开展新修订森林法普法宣传活动
北方玉米地补种豆角技术
《安徽园林》通过省主管部门年审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有关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通知
我国环境立法的演变
2000年至2014年新疆林业现状分析
如果接种了涉案疫苗,要补种吗
对太湖流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体系构建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