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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与教法宣讲

2016-02-01马海云

中国民族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阿訇伊斯兰教清真寺

马海云

(1.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清真寺与教法宣讲

马海云1,2

(1.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2.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31)

正确的教法宣讲是清真寺宣传教法、实现教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定期进行教法宣讲,是清真寺的神圣使命和法定职责。清真寺和阿訇的共同作用使教法宣讲成为现实,也更加富有成效。清真寺进行正确的教法宣讲不仅具有重要的宗教意义,也有着深刻的社会意义。

清真寺;教法宣讲;意义

对于任何一个宗教来说,有关教法教规的宣讲都是一项常态化的活动。教法宣讲是清真寺宣传教法、实现教化的一个重要途径。本文所指的教法宣讲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仪式中,由阿訇在清真寺内进行的,以《古兰经》和圣训为依据,围绕伊斯兰教法、社会热点和伦理道德等问题展开的演讲、解释和劝诫。

一、清真寺与教法宣讲的关系

定期进行教法宣讲,既是清真寺的法定职责,也是阿訇的法定义务。清真寺为教法宣讲提供了话语空间,阿訇为教法宣讲提供了有效的智力支持,两者结合才使得教法宣讲成为现实,也更加富有成效。

(一)清真寺为教法宣讲提供场域保障

在“安拉的房屋”的房屋宣讲安拉的法律,是一种合理合情合法的安排。首先,清真寺是伊斯兰教的特殊场域,教法宣讲是清真寺合乎理性的职责。清真寺是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固定活动场所,具有特殊的性质和地位。清真寺不仅要为穆斯林提供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还负有更加重要的使命——引导穆斯林保持正信。教法宣讲从认识论和方法论的角度实现了对穆斯林的引导,在穆斯林保持正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正面作用。在清真寺内进行教法宣讲是清真寺的职责所在,也是教法宣讲的性质使然。其次,清真寺是联结神圣与世俗的空间媒介,教法宣讲是清真寺合乎情感的表达。在穆斯林与安拉之间确实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联结神圣世界与世俗世界,实现二者的交流与沟通。宣讲是语言媒介,清真寺是空间媒介。教法宣讲不仅是对信仰的理性解读,更是一种对信仰的情感表达,因此对于空间的选择和安排就显得极为重要。清真寺是穆斯林心中神圣的敬主和近主之地,是高贵清净的处所,它能带给穆斯林神圣、肃穆、亲切的内心体验,也更容易引发穆斯林的情感共鸣。清真寺不仅可以为教法宣讲增加庄严感,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空间媒介和语言媒介产生强烈的情感共鸣,并以此获得敬主和近主的内心体验。第三,清真寺是国家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教法宣讲是清真寺的合乎法律的行为。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受法律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内涵是丰富的,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国家保护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意味着信教公民有权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所进行正常的宗教生活,包括按照宗教习惯自愿的布施、乜贴、献仪、奉献以及在自己家里进行修持、念经、祷告、守斋等宗教实践活动都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教法宣讲作为一项正常的宗教活动理应在国家法律保护之列。另外,我国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规定,清真寺是伊斯兰教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信教公民的集体性宗教活动应当在清真寺内举行。教法宣讲作为一项集体性的宗教活动依法在清真寺内进行。应该说,清真寺进行的教法宣讲从行为的发生到空间的选择都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阿訇为教法宣讲提供了智力支持

教法宣讲要得以实现,不仅需要有恰当的话语空间,还需要有恰当的话语者。作为宗教职业人员,不论在是宗教法律体系下还是国家法律体系下,阿訇都是法定的话语者。教法宣讲的内容是丰富的,包含了各类来自神圣世界和世俗世界的素材,作为宣讲者,阿訇需要将各类素材按照一定的逻辑组织起来,并通过良好的语言表达,形成结构完整、内容丰富、说服力强的宣讲,传达其中的精义。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素材的选择,到逻辑组织,再到语言表达,每一个环节都需要宣讲者融入个人的经验与智慧。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教法宣讲离不开阿訇的智力支持。教法宣讲最为常见的方式是通过解释教法来回应现实问题,这不仅需要阿訇具有发现问题的智慧,更为重要的是具备解释教法和回应问题的能力。以《古兰经》和圣训为核心的伊斯兰教法具有高度的概括性,语言又较为凝练简洁,对于没有受过专业宗教训练的普通穆斯林来说,需要借助必要的手段才能正确理解其中的精义。在经过专业训练和知识积累之后阿訇获得了宗教精英的身份,也成为了穆斯林理解教法的外部途径。教法宣讲的过程中,阿訇需要对教法进行正确的注释,找到教法与现实对应的切合点,给出符合教法的应有态度和建议。这一切的实现都有赖于阿訇的智力支持,也就是阿訇个人具备的宗教知识和文化素养。

(三)清真寺与阿訇共同带来的权威与信任

宗教之所以可以成为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是基于宗教能够产生出规范、组织、权威和信任。教法宣讲通过对穆斯林意识形态的内在控制,达到了维持和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这一切是怎么实现赖于清真寺与阿訇的共同作用。清真寺为教法宣讲提供了恰当的话语空间。清真寺自创建的那天开始,就对穆斯林来产生了一种天然的亲切感和强大的吸引力。神圣媒介的性质又让清真寺拥有了与生俱来的权力与威望。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清真寺为教法宣讲提供了合法的话语空间,而这个空间也因为贴上了“安拉的房屋”的标签而自带权威气质。作为清真寺内相对固定的宗教职业者,阿訇是权威话语权的拥有者。宗教精英的身份不仅使阿訇在穆斯林社会获得了权威,也获得了信任。在清真寺与阿訇之间存在一种双向影响的关系。基于清真寺而产生的权威会影响阿訇的权威和信任感的获得,而阿訇自身的权威和信任感也会对清真寺权威造成影响。教法宣讲的内在控制性有赖于清真寺与阿訇共同作用而产生的权威与信任。当清真寺与阿訇间产生积极的双向影响时,清真寺和阿訇的权威和信任感都会增强,从而增强宣讲的认可与共鸣,使内在控制得以实现;而当两者间出现消极影响时,各自的权威和信任感都会被削弱,致使宣讲无法被接纳,而影响内在控制的实现。

二、清真寺内教法宣讲的意义

信仰是一个宗教的核心,对信仰系统进行强调和解释是每个宗教的常规活动。清真寺内的教法宣讲不仅具有宗教意义,也有深刻的社会意义。

(一)引导穆斯林树立伊斯兰信仰观

清真寺的教法宣讲有助于引导穆斯林树立正确的伊斯兰信仰观。这种积极的引导作用得益于教法宣讲对伊斯兰教信仰系统的完整阐述和正确解释。伊斯兰教的信仰系统是丰富的、多层次的,这一点从教法规定的“六大信仰”就可以看出。只有完整而正确的把握伊斯兰教信仰系统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伊斯兰教。教法宣讲的首要任务就是对信仰系统进行完整的阐述,通过宣讲让信教者获得正确认知,这是教法宣讲的第一层次。宗教信仰是一套认识世界和理解世界的观念系统。世界是复杂的,也是难于把握的,相对而言,伊斯兰教信仰系统的表述就过于简单了。在复杂的世界和简单的信仰之间确实需要一种机制将二者有效连接。于是,在完整阐述信仰系统的基础上,围绕复杂的世界对简单的信仰系统进行深层次的解读成为了教法宣讲的核心任务。在各类教法宣讲中,既包含了对信仰系统的深度解读,也包含了面对现实问题时应有的态度。用伊斯兰教的信仰观对现实问题进行解释,这是教法宣讲的第二层次。

(二)指导穆斯林进行宗教实践

大部分穆斯林在宗教知识方面并没有受过专业系统的训练,不可能对每一类实践活动都了如指掌,他们确实需要适当的指引和向导。清真寺的教法宣讲能够为穆斯林的宗教实践提供理论指导。阿訇在教法宣讲中会针对宗教实践活动提出一些指导性的建议,这些建议是有助于穆斯林进行宗教实践的。例如教法宣讲中阿訇对拜功要求的解读、对斋戒意义的阐述、对天课制度的介绍以及对朝觐要求的说明,对穆斯林实践伊斯兰五大功修提供了正确的理论指导。

(三)有助于实现社会控制、维持社会秩序

宗教是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之一,可以分为内在控制与外在控制。通过宗教信仰而达到的不越轨就属于内在控制。社会控制的过程就是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教法宣讲至少从三个方面体现了宗教的社会控制功能,实现对社会秩序的塑造和维持。第一,教法宣讲为穆斯林提供了有助于形成社会秩序的价值观。伊斯兰的信仰系统折射出与一套有利于社会秩序形成的价值观。这样的价值观有助于穆斯林正确认识世界,把握现实生活;有助于穆斯林区分真善美与假恶丑,规范日常行为和生活;有助于穆斯林进行自我调适,避免和缓和各类矛盾的发生。清真寺进行的教法宣讲通过对伊斯兰信仰系统的诠释,将这样的价值观传递给了穆斯林。

第二,教法宣讲为穆斯林提供了符合社会价值的道德观。伊斯兰教历来都十分重视道德教育,伊斯兰教法中包含了大量的伦理道德规范。《古兰经》将信仰要求与道德规范巧妙的融为一体,并且将抽象的道德规范具体化和生活化,体现在日常的生活点滴中。这些规范不仅反映了伊斯兰教的价值导向,也直观的反映了伊斯兰的道德观念,而且伊斯兰的道德观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相一致。这些伊斯兰伦理道德常常成为阿訇教法宣讲的主要内容,通过宣讲,“将外在的道德规范化为内在的道德要求,成为自我的一种自觉的需要与行为”,实现了教法对个人生活和行为的有效干预,为社会秩序提供道德支持。

第三,教法宣讲为穆斯林提供了社会秩序的合理模式。伊斯兰教法调整和规范着与人相关的各类关系,包括人与安拉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这些关系与社会秩序的形成和稳定息息相关。教法宣讲是富有智慧的,在对现实问题进行回应的同时提供了对生活应有的态度和处理问题的方法。

[1]王启梁.法律:宗教与民间纠纷的发生及解决[M] // 迈向深嵌在社会与文化中的法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33-46.

[2]朱炳祥.社会人类学[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191-192.

[3]罗慧翾.伊斯兰教社会功能研究——以几个穆斯林社会的对比调查为例[M].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8:103.

D909.2

A

城市中清真寺社会功能与社会控制的互动关系研究——以昆明顺城清真寺为例(项目编号:2016QN10),项目负责人:马海云。

马海云(1983-),女,云南大理人,云南大学法学院民族法学博士研究生,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云南省回族学会理事,主要从事民族法学、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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