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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四)

2016-02-01陈向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6年9期
关键词:行政复议主管部门畜牧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四)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266032)

教材讲义连载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同时,随着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加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增多,随之而来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案件也逐年增加,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方面的能力。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是运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关系,由人民政府或者兽医行政机关纠正下级兽医行政机关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一项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权的监督形式。动物卫生行政复议讲义包括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复议原则、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复议证据、复议程序、复议期间和送达、复议决定的执行以及复议法律责任等内容。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5 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

5.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据此规定并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动物卫生行政机关。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主要是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二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职权并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三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复议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动物卫生具体行政为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如,甲市乙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甲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乙县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动物卫生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如,甲省乙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向甲省人民政府。三是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农业部)作出的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仍为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农业部)。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其复议机关是作出原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如,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为甲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5.2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

5.2.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的含义。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据此规定,在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中,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办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是内设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决定,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不断细化和完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也稳步推进。但是随着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加强,动物卫生行政争议也逐年增多,而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队伍的建设与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严重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复议的机构不健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尤为突出;二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严重缺位,大部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有专人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三是动物卫生行政复议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有些行政复议人员既不熟悉动物卫生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不熟悉行政复议、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方面的法律规范。因此,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健全建立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队伍,以满足当前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工作的需求。

5.2.1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动物卫生行政复议实践,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主要有以下职责:

5.2.1.1受理、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一是受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对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确认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被申请人是否明确;是否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是否属于动物卫生行政复议的范围且是否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申请复议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正当等。二是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要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

5.2.1.2调查取证及查阅文件和资料。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在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做到全面、客观、准确,不得偏听偏信,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在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5.2.1.3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并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一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权限审查,即审查被申请人主体的合法性。审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职权,且是否在法定权限范围内。第二,事实审查。审查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三,法律适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为时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第四,程序审查。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及其行政行为形式是否合法。第五,适当性审查。审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所行使的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二是拟定行政复议决定。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并查明动物卫生复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作出维持、撤销、变更原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并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本复议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5.2.1.4处理和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对于该规范性文件,如果是作出动物卫生行政行为的主体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制定发布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层级监督权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认为合法的,确认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合法,认为不合法的,可以撤销、修改或废止;如果该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制定发布的,则行政复议机关无权直接作出处理决定,而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5.2.1.5提出处理建议、改进建议、提交报告。一是提出处理建议。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复议,以及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对负责复议工作的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不按规定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申请人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二提出改进建议。对行政复议期间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发现的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三是提交报告。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行政复议工作中存在有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5.2.1.6办理行政诉讼的有关应诉、行政赔偿事项。一是应诉事项。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改变或维持原动物卫生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报提起的诉讼等事项,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办理。二是赔偿事项。行政相对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由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具体办理。

此外,动物卫生行政复议机构还应当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以及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责任编辑:白雅娟)

S851.33

C

1005-944X(2016)09-0093-03

10.3969/j.issn.1005-944X.2016.0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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