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赠与票据后可否撤销的问题研究
2016-01-31孔伟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14期
关键词:效力
孔伟娟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关于赠与票据后可否撤销的问题研究
孔伟娟
(710063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赠与合同赠与的标的物通常表现为民法上的物。票据作为一种权利凭证,票据法对其转让方式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民法中的赠与合同制度并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实务中不乏赠与票据的实例。本文通过对赠与票据后赠与人是否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进行探讨,期待理清这一问题。
赠与票据;任意撤销权;票据转让方式
票据就是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或自己在票据到期日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票据的流通主要地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来实现,依据传统票据法理论,票据权利的转让方式包括两种,一为背书转让,二为单纯交付(或直接交付)转让。[1]
一、背书转让的含义
所谓以背书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票据法规定的相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2]
对于记名票据,其只能以背书方式转让,这是由票据的文义性决定的。无记名票据本身就不记载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谁持有票据谁就被推定为票据权利人,因而转让时只需将票据交付与受让人,受让人持票即可取得并行使票据权利,因此,无记名票据既可以由背书方式转让,又可由单纯交付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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