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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说《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

2017-02-16马伊帆

青年时代 2017年2期

马伊帆

摘 要:《票据法》第十条自从施行以来,就受到来自学界的各种争论。第十条规定的内容究竟是否有存在的意义?第十条所规定票据行为的“有因性”是否是对票据制度体系的破坏?本文旨在通过对前人已有的观点进行研究,并结合作者的理解,对《票据法》第十条的意义进行简单的阐述。

关键词:票据法;无因性;诚实信用原则

一、引言

2015年,票据业务在票源供给端,前三季度,企业累计签发商业汇票16.6万亿元,同比增长2.3%;三季度末,商业汇票未到期金额10.6万亿元,同比增长9.3%。在票据需求端,前三季度,金融机构累计贴现75.2万亿元,同比增长77.0%;三季度末贴现余额4.3万亿元,同比增长59.7%,截至2015年11月末,票据融资新增规模超过1.7万亿元,在新增贷款中的占比超过15%[1]。从上述数据可以得出,虽然我国正处于经济下行阶段,但是票据业务依然处于蒸蒸日上的地位,各种金融机构也忙得不可开交。但是随之而来的,对于《票据法》第十条的存在意义学术界都各持己见。

二、前人对《票据法》第十条的观点

1.此规定破环了票据的无因性,与其他相关条文存在逻辑矛盾,影响了票据法体系整体的和谐[2]。2.票据使用在我国仍然处于初级阶段,《票据法》第十条对于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保护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3],且该条款的规定并不是对票据无因性的否定,只不过是对票据无因性在我国适用的限制。3.这是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相对性的体现。

三、我对《票据法》第十条的观点

(一)《票據法》第十条中第一款与第二款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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